電子郵件信箱
u644649@taipower.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28桃園市觀音區大潭里6鄰電廠路1號(本廠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8桃園市觀音區大潭里6鄰電廠路1號(本廠收發室)
履約期限
每批本廠通知次日起14日曆天內,餘詳本公告附加說明12。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標準條款112.6月版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另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特此說明。
2.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繳稅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採電子領標作業。請在投標截止日前,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採電子領標者,需檢附「本次」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1式 1 份。
2.函索請附99元大型回郵信封並註明案號,寄大潭發電廠供應組採購課,未附者概不受理。採函索方式者需自負逾截止投標期限未及時投標之風險,請多利用電子領標。
其他
1. 以上金額均含稅
2. 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65,025,000元;預算金額(不含稅)65,025,000元。
3. 押標金抬頭: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潭發電廠。
4. 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本區屬平信區,倘因假日或郵局延誤而逾投標時效,本公司不負責任。
5. 本案廠商得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
6. 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7. 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8. 現場規範說明請洽:張世國 電話:03-473-3777轉2720。
9. 本廠檢舉受理單位:大潭發電廠政風課,電話:03-4733777轉2030,傳真:03-4737085。
10.餘詳財物採購投標須知附加條款、本公司財物採購投標須知暨契約條款、規範說明書。
11.禁止大陸地區財物之採購。
12.(一)本契約之有效期間,自113年01月0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或實際交貨數量已達契約金額95%以上為止,先到者為先,廠商不得以此為由,向本廠求償。(二)本契約有效期限屆滿或終止前所發出之交貨通知單均屬有效,廠商不得拒絕。
13.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4日曆天內提供以下文件供本廠審查,文件均須在有效期限內:1.應檢附自備3部(含)以上裝運氨水容器槽車之證明文件,其尚無自有者,得以租賃、租賃承諾證明或採購中之採購證明代之。2.上述槽車「裝載危險物品罐槽車檢驗合格證影本」。3.隨車操作員之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訓練證明。4.氨水穩定供料證明(氨水製造商有台肥公司液氨代銷證明或契約;若為氨水代銷商則另需氨水製造商合約或代銷證明)。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潭發電廠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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