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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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434臺中市龍井區麗水里龍昌路1號 運轉大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34臺中市龍井區麗水里龍昌路1號 運轉大樓收發室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依照本公司核定之財物採購投標須知暨契約條款。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設立登記證(或得以列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2)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繳稅證明。(3)餘詳採購規範及投標須知。(4)投標廠商所投標產品禁止為中國大陸地區產品。
其他:附加說明
1.以上金額均含稅.
2.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 8,641,000 元;預算金額(不含稅)8,641,000 元。
3.投標時需檢附電子領標憑證。
其他:收受報價單或企畫書方式及地點
:投標商依規定填妥投標標價清單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章,其餘投標文件之裝封方式詳投標須知附加條款第30條,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聯絡電話.採購案號.招標標的;投標文件須於截止收件期限前寄達或專人送達434204台中市龍井區麗水里龍昌路一號台中發電廠供應組收發室.(親自以現金繳納押標金之投標商,須於截止收件期限前至本廠出納處繳交,開標現場繳交不予受理)
現場規範說明請洽04-26302123轉3531柯健雄
受理單位:其它
:1.餘詳招標文件. 2.政風組廉政熱線及傳真:04-26390544.
一、投標前廠商可至甲方進行了解,如有疑義請以書面提出釋疑。本規範若有未詳盡之處,由甲方釋義為準。乙方不得以未及載明為由,逕自減少系統之各項功能,否則不予驗收。二、投標時:1.檢附投標之機型為民國103年以後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簡稱NCC)檢驗合格,並附檢驗合格證明文件供甲方審查合格得參與投標。2.檢附本案投標之交換機主機、數位式話機,一般電話機,附有顯示出產地(註:禁止中國大陸地區產品)之型號或照片供甲方審查合格得參與投標。3.上述設備型錄需裝訂成冊,並另以明細表列明、色筆標出符合本規範之資料內容,以利規範審查。4.上述裝訂成冊文件為原文者,應在規格對照處翻譯成中文註明以利審查,同樣以色筆逐步標示要求之資料內容,註明編號及頁數、行列,容易判讀辨識確認。5.型錄或證明文件等資料日後經查證乙方若有偽造或欺瞞情事,除解除合約沒入履約保證金外,另報請停權處分,情節嚴重者函送司法機關偵辦。三、投標廠商所規劃之系統禁止為中國大陸地區產品。基於國家資訊安全及通訊安全考量,依行政院頒布「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以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12月20日工程企字第1070050131號函」,本案電話交換機系統,資通軟體、硬體皆不可使用原產地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以及在臺陸資廠商所提供之產品。執行本案之廠商成員不得為大陸國籍(含港澳),並不得使用大陸廠牌之通訊產品,進行本案安裝測試工作有關行為。如於驗收或驗收後,發現乙方有上述偽造或欺瞞之情事並經查證屬實,將依契約「財物採購投標須知暨契約條款」之規定辦理。
更正事項:更正採購規範中第壹條之項目1名稱,及第捌條第五項提供資料有誤,詳更正後5.台中發電廠新機組通信交換機採購安裝規範FINAL1130513電子檔。截標時間延至113年5月27日9時0分;開標時間延至113年5月27日9時30分。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發電廠 地址:434臺中市龍井區麗水里龍昌路1號 電話:(04)-26302123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