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u283578@taipower.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57苗栗縣通霄鎮海濱路1~31號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310日曆天內交清,交貨時需附驗收文件,詳請購規範第七條,未交文件視同未完成交貨。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採用台電公司自訂之標準契約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投標廠商須為合法登記設立且依法納稅之廠商,需附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繳稅證明。(※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2)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附加說明
1.以上金額均含稅。
2.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 23,673,827元;預算金額(不含稅) 23,673,827元。
3.押標金以現金或電匯方式繳納者,其金融機構帳號詳【招標及投標基本資料表1.8】。
4.投標廠商標價(不含營業稅)超過預算金額(不含營業稅)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5.得標廠商之押標金得轉作履約保證金。
6.本採購案公告後如遇宣布停止上班日則開標日順延。
7.標單以送達本廠時間為準。
8.【檢舉受理單位】買方政風檢舉信箱:d37063@taipower.com.tw 檢舉電話:037 -757612
9.環境污染宣導標語:請使用可回收低污染包裝材料,減少環境污染。
10.押標金:如以支票繳納,支票抬頭名稱請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並置於標封內。
11.請詳閱採購規範及投標須知附加條款。
12.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檢附規範說明文件及廠牌相關型錄等資料,以供審查及決標後作為履約之依據。
(1)投標廠商如以同等品投標時,需提出型錄、規範說明文件及圖面,內容需含各項備品之材質、詳細尺寸圖面相關資料及廠牌相關型錄資料以證明所投標之備品可與甲方現有設備配合安裝使用,不得要求更動現有配置。如相關規格文件不足或無法證明符合甲方規範則視同規範不合格。
(2)投標廠商如以原廠產品投標,需提出原廠型錄,內容須清楚載明規範、材質、圖號(如上表) 、甲方TAG NO.及設備用途(需預先用螢光筆標示清楚),甲方僅受理原廠設備圖面,不得以通用型錄代替,如相關規格文件不足或無法證明符合甲方規範則視同規範不合格。
(3)投標廠商參與投標時所提出之規範說明文件及廠牌相關型錄資料,需為正體中文或英文版,若為其他語言版本,經當地公證之中譯本亦可。
(4)投標廠商提出之規範材質等說明文件、圖面及廠牌相關型錄資料,其內容字體需可清楚辨識。
(5)配合尺寸:考量甲方機組既有設備管線之空間配置,投標廠商若以同等品投標,同等品與甲方既有設備之各部尺寸之容許誤差值為±1.5mm;驅動器備品與閥門備品須與既有設備可匹配互換,請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內提出「同等品與甲方既有設備之相對位置尺寸對照表」供甲方審查,若投標廠商未提出尺寸對照表致使甲方無從審查或提出之文件內容經審查不符合規範要求,則視為不合格標。
(6)投標商及立約廠商於本案投標至驗收過程中所附之相關文件,皆不得偽造或變造,甲方得向原廠查證或要求立約商說明,如有偽造或變造情事,甲方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追究該投標廠商意圖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及相關刑責。
13.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請於投標封附上,其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通霄發電廠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苗栗縣調查站-(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玉清路382號;苗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7-35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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