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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4新北市林口區下福里139之1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依照本公司核定之財物採購投標須知暨契約條款。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其他:附加說明
1.以上金額均含稅
2.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 66,666,667元;預算金額(不含稅) 66,666,667元
其他: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投標廠商依下列方式擇一領取:
採電子領標:請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
其他: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請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購買
其他: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台電林口發電廠供應組(新北市林口區下福里139-1號)
其他:押標金及保證金
:如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支票繳交,支票抬頭: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傳真(02)26062261
i. 經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公司(C製造業、F批發零售及餐飲業或E營造及工程業)及近一期繳稅證明。
ii. 投標時須提出曾交付類似機關發電燃煤鍋爐之蜂巢式脫硝觸媒之承作文件,須含結算驗收合格相關證明(如:結算驗收證明書)影本供機關審查,未提供者視為不合格標。
iii. 投標時須提出觸媒製造廠曾送至第三方委測之蜂巢式觸媒檢驗報告影本供機關審查,未提供者視為不合格。測試項目需包含平均單元洞孔寬度、平均內壁厚度、翹曲度、壓縮強度、化學成份分析、觸媒活性、SO2轉SO3之測試等項目,觸媒單元規格為150mm±5×150mm±5×924mm(≧924 mm亦可)及22×22孔,煙氣條件為燃煤發電鍋爐產生之煙氣。第三方委測單位須符合採購規範第三條與第七條之說明。若有缺少任一測試項目、或委測單位未曾參與VGB或EPRI ROUND-ROBIN觸媒測試工作之觸媒製造廠或實驗室、或報告格式不符合採購規範第三、(二)、4、D條敘述,皆視為不合格標;若檢測報告內容其觸媒主化學成份TiO2+V2O5+WO3<87%、或觸媒單元長度<924mm,為不合格標;其餘檢測報告數據未能符合本次採購規範但皆已列入測試者,視同合格。
iv. 承iii,若為製造廠以外廠商將觸媒送驗者,需另提出該送驗廠商與製造廠之訂購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以利機關審核觸媒製造廠之承作能力。未能提出者亦視為不合格標。
v. 廠商資格說明第2條與第3條所述之完工證明或其相關文件如為非英文之外文,須附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館/辦事處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供機關審查,未提供者視為不合格。
vi. 投標廠商投標時需提供蜂巢式脫硝觸媒製作廠家型錄、產品規範影本(應參閱採購規範第五條所述並詳列相關數據),並提出觸媒產品產地說明,供機關審查,未依規定提出者,視同不合格標;若觸媒製作廠家與廠商資格說明第3條檢驗報告之觸媒製作廠家不一致,視為不合標。自決標次日起30日曆天內須交付廠商與觸媒製造商之訂單影本。若簽訂之觸媒製造商與投標時所檢附之廠家型錄不一致,機關視為情節重大依本公司財物採購契約條款第拾肆項辦理。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林口發電廠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