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u462123@taipower.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工期屆滿委託清運處理量未達80%,由甲方視乙方履約情形是否良好,並經甲、乙雙方皆同意,得依原契約辦理展延工期,惟最長以一年為限,但展延期間,清運處理污泥量累積總數達150噸,即終止合約。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台電林口發電廠供應組(新北市林口區下福里139-1號)
履約期限
自本廠通知開工日起至112年9月30日。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環保主管機關核准每日清除量50公噸(或合計每月500公噸) (含)之乙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機構,投標時須繳交:
1.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影本。
2.公、民營合法廢棄物處理機構之許可文件及同意處理文件影本,此同意處理文件須包含下列條件:
(1)可用熱處理、焚化或掩埋方式處理無機性污泥(代碼:D-09或D-0902)。
(2)每日處理污泥(餅)量:50公噸(或合計每月500公噸)以上。
(3)有效期限:需含111年9月1日以後同意進場至112年9月30日。
(二)許可證之清理廢棄物種類需包含污泥(代碼:D-09或D-0902)。
(三)有關前述各項許可證有效期限需包含111年9月1日至112年9月30日。但經本廠同意契約展延,展延期間許可證若已到期,應在許可證到期前提出已核准延長期限之證明文件正本供本廠審核,驗後退還。
(四)以上承包商 (以下簡稱乙方)之證明文件影本於訂約時應提示文件之正本以供本廠核對,驗後退還。
(五)乙方需依法規規定再與本廠簽訂環保合約後,始能開始清運本廠污泥。
附加說明
1.以上金額均含稅
2.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1,650,000元;預算金額(不含稅)1,650,000元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投標廠商依下列方式擇一領取:
採電子領標:請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請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購買
押標金及保證金
如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支票繳交,支票抬頭: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備註
9.為配合國家關鍵基礎設施防疫門禁規定,廠商進入本廠廠域時,須出具完整接種二劑新冠疫苗之證明(接種小黃卡或數位證明),無法提出證明者,恕無法入廠投、開標。(如無法提出疫苗施打相關證明,則須提供3日內快篩陰性或7日內PCR之實體或數位證明,經確認後始得入內。)
備註_2
2.投標廠商使用副印時應提出申請書,申請使用之副印應與投標文件所蓋印章相同。
備註_3
3.如派代理人參加開標時,應出具授權書。
備註_4
4.廠商對於招標文件如有疑義或異議,得依
政府採購法
之相關規定向台電林口發電廠;地址: 新北市林口區下福里139之1號,電話(02)26062221轉3411
傳真(02)26062261
備註_5
6.公開招標已公開預算金額(不含加值型營業稅)之標案,廠商標價(不含加值型營業稅)或報價金額(不含加值型營業稅)超過預算金額者(不含加值型營業稅)標單無效。
備註_6
7.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得作為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用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證明文件者標單無效。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林口發電廠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