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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之數量有新增項目或原項目數量之增減,得由雙方視實際需要議定增減之。乙方於契約期滿時,須待甲方覓妥新承攬商並與新承攬商簽約,而新承攬商正式執行契約後,本契約始失其效力,在本契約失其效力前,乙方應繼續依原約條款履行,最長以 1 個月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時間
106年12月12日上午10:00時,並同時辦理審標及比減價格.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4新北市林口區下福里139之1號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廠商須提出資格文件影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須登記有清潔服務類合格之公司
▓(2)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影本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影本。
▓(3)廠商具有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由招標機關填寫)。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文件(如完工證明書或結算驗收證明書等可資證明之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以上金額均含稅
2.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18480000元;預算金額(不含稅)16800000元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地點
請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_2
台灣電力公司林口發電廠供應組
押標金金額
新台幣80萬元整,若繳納現金須於截標期限前繳至本廠供應組
截標期限
106年12月11日下午17:00前送達本廠供應組
其它
1.詳投標須知及清潔工作契約、清潔服務作業規範等。2.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得作為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3.本案請以未稅金額報價,招標公告已公開預算未稅金額之標案,廠商標價或報價未稅金額超過預算未稅金額者標單無效4.廠商對於招標文件如有疑義或異議,得向台電林口發電廠提出;地址:新北市林口區下福里139之1號,電話:(02)26062221轉3450或3451,傳真(02)26062261;另檢舉受理單位如下:(1).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電話:(02)29188888,檢舉信箱: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2).新北市調查站檢舉電話:(02)29628888,檢舉信箱:板橋區郵政60000號信箱。(3).林口發電廠檢舉電話(02)26063101,檢舉地址: 新北市林口區下福里139之1號,傳真: (02)26062261。(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中華民國臺北市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02-87897523。(5)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電子郵件:ps.unit@moea.gov.tw,地址:台北市福州街15號。6.本案已上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欲採電子領投標者請至網址:http://www.geps.gov.tw/下載領取。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林口發電廠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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