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電話
(02)24248111#563/532
電子郵件信箱
u746228@taipower.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協和發電廠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避免廠商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並確保機關權益。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廠商能如期履約、查驗及驗收,並確保機關權益。
履約期限
自機關書面通知開工日起計算工期,工期34日曆天(含採樣檢測14日曆天)。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採用台電公司參考工程會訂定之標準契約,非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廠商應具備下列資格者方得參與投標:
1.政府機關核准之乙級(含)以上廢棄物處理機構須持有環保機關核發之處理執照,營運項目必須含有D-1199資格;投標時應檢具與委託合格D-1199清除機構(乙級以上)簽訂之共同投標協議書,並經法院公認證。
2.政府機關核准之乙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機構須持有環保機關核發之清除執照,營運項目必須含有D-1199資格;投標時應檢具與委託合格D-1199處理機構(乙級以上)簽訂之共同投標協議書,並經法院公認證。
3.若投標廠商同時具有政府機關核准之乙級(含)以上廢棄物處理及清除執照,得免檢附合約或同意文件。
(二) 投標廠商須提供前項所述處理、清除之許可證,其許可項目需有廢棄物代碼D-1199,檢附相關證件供審查。
(三) 經法院公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內容須含有:
1. 代表廠商名稱(代表廠商之負責人為代表人,任何由代表廠商具名代表共同投標廠商之行為,均視為共同投標廠商之行為,甲方對代表廠商之通知,與對共同投標廠商所有成員之通知具同等效力)。
2. 成員廠商名稱及其主辦項目。
3. 各成員廠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
4. 本工作名稱。
5. 得標後,各成員廠商須負履行契約之連帶責任。
6. 契約價金由代表廠商統一請領。
餘詳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一、
1.以上金額均含稅。
2.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3,520,000元整;預算金額(不含稅)3,520,000元整。
3.工作地點同招標機關。
4.投標廠商標價超過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
二、廠商資格:詳投標須知。
三、押標金:新台幣180,000元整繳交※〈抬頭: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協和發電廠〉
※不得使用採購法施行前,財政部核准之「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及代替未符合採購法第三十六條所定財力資格。
四、其他:
1.截止投標或收件及開標時間因颱風來襲、天然災害或防空演習等原因臨時停止上班 致未達者,以次一日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及開標時間代之。
2.本案僅提供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
3.(1)廠商與本公司間之招標、審標或決標之爭議,得依「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向本公司發包單位(地址:基市文化路80號,傳真:24260450,電話:24248111轉563)提出異議。
(2)招標機關廉政電話:02-23667364或 02-24266351、電子信箱d36063@taipower.com.tw
五、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訂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對於未到場之廠商,經本廠通知未於時限內到場依採購法第60條規定視同放棄減價。
六、「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內需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如未於標封內放入該標案之領標憑證,依工程會企字第1140100194號,視為不合格標。排除投標須知十四、(一)10.後半段『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七、開標當日投標廠商負責人得親自或授權人員參加採購案有關會議,被授權人員參加會議簽署有關文件時應提出「出席代表授權書」,「出席代表授權書」請交出席人員攜帶進入標場時交驗。
八、開標現場應遵守標場秩序,手機關機。投標廠商應充分授權出席之代理人,廠商參與減價、比減價時,嚴禁使用手機及擅離座位或交談。
九、請填妥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之廠商資格依投標須知規定及招標公告所增訂之證件欄位。(將檢附之資料內容逐項填入)
十、廠商資格補充說明如下:
(四) 共同投標協議書成員至少須有廢棄物處理機構及廢棄物清除機構各ㄧ家。若符合前述三、(一)、3之投標廠商得免提供經法院公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
(五) 若投標廠商清理方法不符合環境部公告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法規之要求,甲方得取消其投標資格。
十一、本次更正廠商共同投標須知檔案,並延長等標期。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協和發電廠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