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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協和發電廠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避免廠商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並確保機關權益。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廠商能如期履約、查驗及驗收,並確保機關權益。
履約期限
一、協三機大修預定開始時間為115年10月17日,實際開工日由機關書面通知,工期60日曆天,廠商必須提出開、竣工報告單。 二、餘詳附加說明。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採用台電公司參考工程會訂定之標準契約,非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機械工程業(E604)。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曾完成火力發電廠鍋爐(500MW以上)本體之維修及管閥承作能力證明文件」,工作內容須有爐管管排更換之檢修項目,履約證明文件需無逾期。如有逾期情事,請提出逾期非歸責於投標廠商且得標後可如期履約之說明,供機關審查認可。
2.本案分項之「協四機後牆水牆管排更新工作」,其所需爐管(直管),製造廠家須具ASME、DIN、JIS等之一之認可書,並於投標時檢附製造廠家型錄供本廠審查合格,否則視同不合格標。型錄內容採用中文或英文為準,其
附加說明
一、1.以上金額均含稅 2.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62,000,000元整;預算金額(不含稅)62,000,000元整。3.工作地點同招標機關。4.投標廠商標價超過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
二、廠商資格:詳投標須知七。
三、押標金:新台幣3,250,000整繳交※〈抬頭: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協和發電廠〉
※不得使用採購法施行前,財政部核准之「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及代替未符合採購法第三十六條所定財力資格。
四、其他:
1.截止投標或收件及開標時間因颱風來襲、天然災害或防空演習
等原因臨時停止上班 致未達者,以次一日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及開標時間代之。
2.本案僅提供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
3. (1)廠商與本公司間之招標、審標或決標之爭議,得依「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向本公司發包單位(地址:基市文化路80號,傳真:24260450,電話:24248111轉563)提出異議。
(2)招標機關廉政電話:02-23667364或 02-24266351、電子信箱d36063@taipower.com.tw
五、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訂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對於未到場之廠商,經本廠通知位於時限內到場依採購法第60條規定視同放棄減價。
六、「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內需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如未於標封內放入該標案之領標憑證,依工程會企字第1140100194號,視為不合格標。排除投標須知十四、(一)10.後半段『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七、本案採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辦理,依實際投標家數改採議價或比價。
八、開標當日投標廠商負責人得親自或授權人員參加採購案有關會議,被授權人員參加會議簽署有關文件時應提出「出席代表授權書」,「出席代表授權書」請交出席人員攜帶進入標場時交驗。
九、開標現場應遵守標場秩序,手機關機。投標廠商應充分授權出席之代理人,廠商參與減價、比減價時,嚴禁使用手機及擅離座位或交談。
十、履約期限補充說明如下:
1.協四機大修預定開始時間為116年10月1日,實際開工日由機關書面通知,工期60日曆天,廠商必須提出開、竣工報告單。
2.施工日期以配合機關上班日出工為原則,且農曆除夕、春節初一、二、三、四共5天不計工期(機關若因配合系統電力調度,須變更大修工期時,則契約工期須配合本公司核定機關之大修工期做調整);另,鍋爐安全閥油壓試驗、安全閥實跳測試及水壓試驗亦不計工期。期間若因要徑工作或遇不可預期之緊急檢修工作,自機關通知日起,廠商須日夜趕工(不另計價),加班須經機關同意並依規定提出申請。
3.本案分項之「協四機後牆水牆管排更新工作」,其所需爐管(直管) 後續檢驗注意事項:
(1).自決標次日起30日曆天內須提供爐管訂貨證明供機關審查,如未提出,機關將以終止或解除契約方式辦理。
(2).須於決標次日起210日曆天內交貨,供機關審查規範、數量及文件,檢驗合格方可施作。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協和發電廠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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