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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得視用料情形保留於契約規定之訂購有效期間屆滿前,依原契約條款及契約單價增購契約金額總額20%以內之權利,契約訂購效期屆滿前,若累積訂購金額未達契約總額,或契約增購後累積訂購金額未逾增購後之契約金額時,機關得視用料需求展延訂購效期,惟最長以1年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03基隆市中山區文化路80號協和發電廠開標室
押標金額度
一定金額:新臺幣1,290,000 元,否則標單無效。押標金抬頭: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餘詳本廠「財物採購附加條款」第9之說明)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協和發電廠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3基隆市中山區文化路80號協和發電廠收發室
履約期限
每批自機關通知交貨,廠商須於通知次日起14日曆天內交貨。本案契約效期為決標日起2年止或累計訂購總金額達契約金額為止,以先到者為準。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採用台電公司參考主管機關範本,訂定之標準契約。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1、以上金額均含營業稅。
2、招標文件領取方式:
(1)電子領標:本案已上電子領標系統,廠商可至該網站下載電子招標文件,網址:http://web.pcc.gov.tw。
(2)已提供電子領標請直接由網站下載,恕不提供標案函索、索取。
3、押標金:一定金額:新臺幣1,290,000元,否則標單無效。
押標金抬頭: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餘詳本廠「財物採購附加條款」第9之說明)
4、本案預算金額:25,890,000元(不含營業稅);27,184,500元(含營業稅)。
採購金額:31,068,000元(不含營業稅);32,621,400元(含營業稅)。
5、收受投標文件地點:基隆市中山區文化路80號本廠收發室(截止收件期限前寄達或送達)。
6、投標方式及檢附文件:投標廠商自備標封(詳「財物採購投標須知附加條款」第44之說明辦理)。
7、廠商資格條件摘要: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繳稅證明。(※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8、請投標廠商檢附本案「領標電子憑據」(應檢附置於標封內,且須為當次領標憑據,不得沿用;如未檢附當次領標憑據,將視為不合格廠商)。
9、被授權⼈員參加開標,請隨⾝攜帶「出席代表授權書」影本,供本廠⾨禁及開標核對。
10、若截、開標⽇遇招標機關因突發事故(颱風…等)⽽停⽌辦公時,則以次⼀辦公⽇之同⼀截、開標時間代之。
11、本案為開放(口)契約,招標文件或契約之項目或數量均為預估,契約內各項目之金額、數量可互為流用,機關依實際需求以交貨通知單訂購。於本契約訂購效期屆滿時,未執行訂購之項目、數量或任何項目不足或超過預估量,機關不負擔任何履約責任或負擔任何費用,廠商亦不得藉此要求補償或賠償。本案契約結束後以契約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履約之實際供應數量結算。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協和發電廠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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