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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430,000元整繳交※〈抬頭: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協和發電廠〉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協和發電廠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廠商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並確保機關權益。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廠商能如期履約、查驗及驗收,並確保機關權益。
履約期限
自機關書面通知開工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或契約期限內實作數量達契約金額上限時,機關得提前竣工。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採用台電公司參考工程會訂定之標準契約,非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營業項目須具備環境檢測服務業(J101050),其餘詳特訂條款伍。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施作工作項次10(水溫)~430(火焰離子偵測器)之廠商或委託其他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公司,其國家環境研究院許可檢測項目至少一間公司有合格檢測方法(或其他經機關認可之方法),詳特訂條款伍。
其他:附加說明
一、
1.以上金額均含稅。
2.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8,379,360元整;預算金額(不含稅)8,379,360元整。
3.工作地點同招標機關。
4.投標廠商標價超過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
二、廠商資格:
1.施作工作項次10(水溫)~430(火焰離子偵測器)之廠商或委託其他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公司,其營業項目所有公司皆須具備環境檢測服務業(J101050)。
(1)若廠商無委託其他公司,廠商之營業項目須具備環境檢測服務業(J101050)。
(2)若廠商有委託其他公司(得不只一間公司),廠商及所有委託公司之營業項目皆須具備環境檢測服務業(J101050)。
2.施作工作項次10(水溫)~430(火焰離子偵測器)之廠商或委託其他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公司,其國家環境研究院許可檢測項目至少一間公司有以下合格檢測方法(或其他經機關認可之方法):
(1)水質水量檢測類:
A.事業放流水採樣(不含自動混樣採水設備)、水溫、氫離子濃度指數、氨氮、硝酸鹽氮、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大腸桿菌群、總餘氯、自由有效餘氯、氯生成氧化物、油脂(正己烷抽出物)、氟鹽、溶解性鐵、溶解性錳、砷、銅、鎳、鉛、鋅、總鉻、總汞、鎘、六價鉻、硒、硼、酚類、陰離子界面活性劑、銀、硫化物、
B.應具備採樣現場檢測之水質水量檢測類:水溫、氫離子濃度指數、總餘氯、自由有效餘氯。
(2)飲用水檢測類:
A.飲用水水質採樣、氫離子濃度指數、大腸桿菌群。
(3)地下水檢測類:
A.地下水採樣、苯、甲苯、乙苯、二甲苯、萘、甲基第三丁基醚、總石油碳氫化合物、油脂(正己烷抽出物)、砷、銅、鎳、鉛、鋅、總鉻、總汞、鎘。
(4)土壤檢測類:
A.土壤氣體監測井中油氣。
(5)若廠商無委託其他公司,則廠商須具備本項所有之合格檢測方法(或其他經機關認可之方法)。
(6)若廠商有委託其他公司(得不只一間公司),則廠商或委託公司得部分具備本項之合格檢測方法(或其他經機關認可之方法),惟應含括本項所有之檢測方法(或其他經機關認可之方法)。
3.施作工作項次440(地上儲槽系統巡查檢視(並做成紀錄表))~460(監測井井中攝影(並做成報告))之廠商或委託其他公司,須具備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證明。
4.前項廠商若有委託其他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公司,須檢附其他公司之同意文件。
5.廠商須以螢光筆或其他等工具標註前各項資格資料。
三、押標金:新台幣430,000元整繳交※〈抬頭: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協和發電廠〉
※不得使用採購法施行前,財政部核准之「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及代替未符合採購法第三十六條所定財力資格。
1.截止投標或收件及開標時間因颱風來襲、天然災害或防空演習等原因臨時停止上班 致未達者,以次一日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及開標時間代之。
2.本案僅提供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
3.(1)廠商與本公司間之招標、審標或決標之爭議,得依「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向本公司發包單位(地址:基市文化路80號,傳真:24260450,電話:24248111轉563)提出異議。
(2)招標機關廉政電話:02-23667364或 02-24266351、電子信箱d36063@taipower.com.tw
五、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訂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對於未到場之廠商,經本廠通知未於時限內到場依採購法第60條規定視同放棄減價。
六、「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內需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如未於標封內放入該標案之領標憑證,依工程會企字第1140100194號,視為不合格標。排除投標須知十四、(一)10.後半段『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七、開標當日投標廠商負責人得親自或授權人員參加採購案有關會議,被授權人員參加會議簽署有關文件時應提出「出席代表授權書」,「出席代表授權書」請交出席人員攜帶進入標場時交驗。
八、開標現場應遵守標場秩序,手機關機。投標廠商應充分授權出席之代理人,廠商參與減價、比減價時,嚴禁使用手機及擅離座位或交談。
九、請填妥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之廠商資格依投標須知規定及招標公告所增訂之證件欄位。(將檢附之資料內容逐項填入)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協和發電廠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