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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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乙方於契約期滿時,須待甲方覓妥新承攬商並與新承攬商簽約,而新承攬商正式執行契約後,本契約始失其效力,在本契約失其效力前,乙方應繼續依原約條款履行,最長以 2 個月為限,擴充之契約金額上限為20%。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新北市瑞芳區瑞濱里台電新邨26號(協和發電廠深澳管理組開標室)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廠商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並確保機關權益。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廠商能如期履約、查驗及驗收,並確保機關權益。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新北市瑞芳區瑞濱里台電新邨26號(協和發電廠深澳管理組)
履約期限
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須登記有 保全業(I901011) (無限定營業項目者免填)。(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供應或承做之文件:其範圍包括於截止投標日前,曾完成與本招標標的同性質之勞務契約;並得以採購機關(構)出具之結算驗收證明或同性質證明。
其他:附加說明
1、招標文件領取方式:
(1)電子領標:本案已上電子領標系統,廠商可至該網站下載電子招標文件,網址:http://web.pcc.gov.tw。
(2)已提供電子領標請直接由網站下載,恕不提供標案函索、索取。
2、本案預算金額(不含營業稅): 11,220,000元;(含營業稅):11,781,000元
採購金額(不含營業稅): 13,464,000元;(含營業稅):14,137,200元
3、收受投標文件地點:新北市瑞芳區瑞濱里台電新村26號(截止收件期限前寄達或送達)。
其他:押標金額度
:580,000元。
5、請投標廠商檢附本案領標電子憑據。
6、餘詳本廠勞務採購工作投標須知及特訂條款。
其他:其它
:
1.開標後當場進行決標程序,開標時未到場者,除非其報價為最低價並進底價即決標,否則視同放棄優減及比減之權利。
2.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投標廠商應於其投標文件內檢附下列文件供機關審查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有效期限內之「保全業責任保險證明」。
(1)、有效期限至少應涵蓋開標日期。
(2)、決標後,未達履約期限者,得標廠商應於15日內,檢附符合本案履約期限之「保全業責任保險證明」交本廠審查,逾期或未附者,本廠得解除契約。
(3)、投標廠商其投保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至少為新臺幣10,000,000元。
3.投標廠商須具有供應或承做能力,應附具證明文件如下:
(1)、廠商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供應或承做之文件:其範圍包括於截止投標日前,曾完成與本招標標的同性質之勞務契約;並得以採購機關(構)出具之結算驗收證明或同性質證明。
(2)、投標廠商應提供履約所需人力、人數之證明文件: 投標廠商限有與承包招標標的有關之保全人力、人數證明名冊(至少需有18名符合本案需求之保全警衛人員並蓋有投標廠商大小印章)
4.切結書(聲明已依法繳納各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已瞭解刑事、民事與行政責任相關法令規定)
更正採購金額為14,137,200元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協和發電廠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