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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因應本廠更新改建或其他原因,需增加工區管制崗或延長履約期限,以原契約單價及條件,辦理10%後續擴充採購,期間為契約期限再加1個月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03基隆市中山區文化路80號(協和發電廠行政大樓開標室)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380,000元整繳交※〈抬頭: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協和發電廠〉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協和發電廠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廠商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並確保機關權益。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廠商能如期履約、查驗及驗收,並確保機關權益。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3基隆市中山區文化路80號行政大樓收發室
履約期限
114年1月1日起至114 年12 月31日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採用台電公司參考工程會訂定之標準契約,非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須登記有保全業(I901011);其餘項目詳附加說明及投標須知、六十四。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須具有供應或承做能力,應附具證明文件如下:
(1)、廠商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供應或承做之文件:其範圍包括於截止投標日前,曾完成與本招標標的同性質之勞務契約;並得以採購機關(構)出具之結算驗收證明或同性質證明。
(2)、投標廠商應提供履約所需人力、人數之證明文件: 投標廠商限有與承包招標標的有關之保全人力、人數證明名冊(至少需有42名符合本案需求之保全警衛人員並蓋有投標廠商大小印章)
其他:附加說明
@本次更正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及開標時段。
一、1.以上金額均含稅 2.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29,040,000元整;預算金額(不含稅)26,400,000元整。3.工作地點同招標機關。4.投標廠商標價超過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
二、廠商資格: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須登記有 保全業(I901011) (無限定營業項目者免填)。(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影本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影本。投標廠商非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者,應提上年度所得稅繳稅證明文件影本。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新設立之廠商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免繳有關所得稅繳稅證明。(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三)其他:投標廠商應於其投標文件內檢附下列文件供機關審查: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有效期限內之「保全業責任保險證明」。
(1)、有效期限至少應涵蓋開標日期。
(2)、決標後,未達履約期限者,得標廠商應於15日內,檢附符合本案履約期限之「保全業責任保險證明」交本廠審查,逾期或未附者,本廠得解除契約。
(3)、投標廠商其投保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至少為新臺幣10,000,000元,自負額3%以內(即每一事故自負額以損失金額之3%為上限)。
3.投標廠商須具有供應或承做能力,應附具證明文件如下:
(1)、廠商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供應或承做之文件:其範圍包括於截止投標日前,曾完成與本招標標的同性質之勞務契約;並得以採購機關(構)出具之結算驗收證明或同性質證明。
(2)、投標廠商應提供履約所需人力、人數之證明文件: 投標廠商限有與承包招標標的有關之保全人力、人數證明名冊(至少需有42名符合本案需求之保全警衛人員並蓋有投標廠商大小印章)
4.切結書(聲明已依法繳納各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已瞭解刑事、民事與行政責任相關法令規定)
5.內政部核發之保全業經營許可證明文件。
三、押標金:新台幣1,380,000整繳交※〈抬頭: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協和發電廠〉
※不得使用採購法施行前,財政部核准之「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及代替未符合採購法第
三十六條所定財力資格。
1.截止投標或收件及開標時間因颱風來襲、天然災害或防空演習
等原因臨時停止上班 致未達者,以次一日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
及開標時間代之。
2.本案僅提供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
3.(1)廠商與本公司間之招標、審標或決標之爭議,得依「政府採購法」之
相關規定向本公司發包單位(地址:基隆市文化路80號,
傳真:24260450,電話:24248111轉562)提出異議。
(2)招標機關廉政電話:02-23667364或 02-24266351、電子信箱d36063@taipower.com.tw
(3)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相關資訊如下:
(一) 檢舉專線:0800-286-586
(二) 檢舉信箱: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
(三) 檢舉傳真專線:02-2562-1156
(四) 檢舉電子郵件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
(五) 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5樓
五、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訂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現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六、「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內需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當日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如未於當日內提出當次憑證,依採購法第五十條,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七、開標當日投標廠商負責人得親自或授權人員參加採購案有關會議,被授權人員參加會議簽署有關文件時應提出「出席代表授權書」,「出席代表授權書」請交出席人員攜帶進入標場時交驗。
八、開標現場應遵守標場秩序,手機關機或靜音。投標廠商應充分授權出席之代理人,廠商參與減價、比減價時,嚴禁使用手機及擅離座位或交談。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協和發電廠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