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u531095@taipower.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圖說費:新台幣260元。帳號:台灣銀行公館分行58113604900069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帳戶。憑收據正本至基隆市文化路80號領取。
押標金額度
押標金:新台幣48,000元整繳交※〈抬頭: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協和發電廠〉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甲方書面通知開工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詳特訂條款貳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採用台電公司參考工程會訂定之標準契約,非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政府核准登記之儀器、儀表安裝業或自動監控儀器業者。2.投標商須具備水質分析儀器(應含蓋有矽土、聯胺及溶氧分析儀)及海水加氯設備維謢、檢修或安裝之實務經驗,投標時並應同時檢附上述二項相關証明文件,未附或文件不齊或實務經驗不符要求者均以資格不符論,且相關文件均不得當場或標後補件。詳特定條款捌、招標廠商資格。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1.以上金額均含稅 2.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920,000元整;預算金額(不含稅)920,000元整 3.工作地點同招標機關。4.投標廠商標價超過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
二、廠商資格:1.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之儀器、儀表安裝業或自動監控儀器業者。投標商須具備水質分析儀器(應含蓋有矽土、聯胺及溶氧分析儀)及海水加氯設備維謢、檢修或安裝之實務經驗,投標時並應同時檢附上述二項相關証明文件,未附或文件不齊或實務經驗不符要求者均以資格不符論,且相關文件均不得當場或標後補件。詳特定條款捌、招標廠商資格。
三、圖 說 費:新台幣260元。
四、帳號:台灣銀行公館分行58113604900069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帳戶。
五、圖說領取方式及地點:
1.親自領取:憑收據正本至基隆市文化路80號領取。
2.郵購圖說者:請附書妥地址、註明標案編號之大信封及憑證正本﹝並貼足180元郵票,郵資
不足恕不受理,寄:基隆市文化路80號,協和發電廠供應課:謝淑卿小姐)
六、押標金:新台幣48,000元整繳交※〈抬頭: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協和發電廠〉
※不得使用採購法施行前,財政部核准之「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及代替未符合採購法第
三十六條所定財力資格。
1.截止投標或收件及開標時間因颱風來襲、天然災害或防空演習等原因臨時停止上班致未達者,以次一日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及開標時間代之。
2.本案提供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
3.(1)廠商與本公司間之招標、審標或決標之爭議,得依「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向本公司發包單位(地址:基隆市文化路80號,傳真:24260450,電話:24248111轉562)提出異議。
(2)招標機關廉政電話:02-23667364或 02-24266351、電子信箱d36063@taipower.com.tw
(3)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相關資訊如下:
(一) 檢舉專線:0800-286-586
(二) 檢舉信箱: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
(三) 檢舉傳真專線:02-2562-1156
(四) 檢舉電子郵件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
(五) 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5樓
八、開標時如依採購法第53條辦理比減價時,投標廠商未到場視同放棄減價權利。
九、本案採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依實際投標家數改採議價或比價。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協和發電廠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