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u435103@taipower.com.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五)在契約工期內,累計之工作款金額(未稅),已達本契約價金(未稅),經雙方同意辦理契約變更,本案可繼續執行至契約價金上限。執行金額達契約價金至限制上限(120%)之間時,甲方通知乙方後,可辦理契約結案。金額累計已逾預估契約總金額上限(預估總金額+20%),本契約自動終止。(六)至契約工期止,其乙方已執行並完成(實作實算)累計之工作款金額(未稅)未達本契約價金(未稅)之80%時,經雙方同意契約展延後,該契約工期得以展延壹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260元。帳號:台灣銀行公館分行58113604900069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帳戶。親自領取:憑收據正本至基隆市文化路80號領取。
履約期限
書面指定開工日,自開工日起貳年。餘詳特定條款壹特別說明、三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採用台電公司自訂之標準契約,非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時應檢附再利用機構及清運作業規定等證明文件,否則標單無效。(詳餘特定條款壹、特別說明:一、投標廠商資格敘述)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預算含稅1,302,000元、不含稅1,240,000元,採購金額含稅1,562,400元、不含稅1,488,000元。投標廠商標價超過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
二、工作地點同招標機關。
三、廠商資格:再利用機構及清運作業規定等證明文件(詳餘特定條款壹、特別說明:一、投標廠商資格敘述)
四、圖 說 費:新臺幣260元。
五、帳號:台灣銀行公館分行58113604900069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帳戶。
六、圖說領取方式及地點:
1.親自領取:憑收據正本至基隆市文化路80號領取。
2.郵購圖說者:請附書妥地址、註明標案編號之大信封及憑證正本﹝並貼足107元郵票,郵
資不足恕不受理,寄:基隆市文化路80號,協和發電廠供應課:謝淑卿)
七、押標金:新台幣60,000元整繳交※〈抬頭: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協和發電廠〉
※不得使用採購法施行前,財政部核准之「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及代替未符合採購法第
三十六條所定財力資格。
八、其他:
1.截止投標或收件及開標時間因颱風來襲、天然災害或防空演習
等原因臨時停止上班 致未達者,以次一日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
及開標時間代之。
2.本案提供電子領標及投標,網址:http://w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
3.(1)廠商與本公司間之招標、審標或決標之爭議,得依「政府採購法」之
相關規定向本公司發包單位(地址:基市文化路80號,
傳真:24260450,電話:24248111轉563)提出異議。
(2)招標機關廉政電話:02-23667364或 02-24266351、電子信箱d36063@taipower.com.tw
(3)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相關資訊如下:
(一) 檢舉專線:0800-286-586
(二) 檢舉信箱: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
(三) 檢舉傳真專線:02-2562-1156
(四) 檢舉電子郵件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
(五) 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博愛路166號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協和發電廠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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