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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在契約期限內以實做實算給付,其金額之上限為原總契約總金額之120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03基隆市中山區文化路80號(No.80, Wenhua Rd., Zhongshan Dist., Keelung City 203, Taiwan (R.O.C.))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圖 說 費:新台幣280元。帳號:台灣銀行公館分行58113604900069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帳戶。親自領取:憑收據正本至基隆市文化路80號領取。(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號
台灣電力公司100年3月3日經授營字第10120379880號函授權本公司監辦
履約期限
協四機34日曆天、協二機25日曆天完成,詳特訂條款 壹、一
廠商資格摘要
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機械工程業(餘詳特訂條款 )。
1.本工作投標廠商須提供『曾完成火力發電廠鍋爐(500MW以上)本體之維修及管閥
完工證明文件』,工作內容須有管排更換之檢修項目,履約證明文件需無逾期。
如有逾期情事,請提出逾期非歸責於投標廠商且得標後可如期履約之說明,供甲方
審查認可。
2.承商所提供之所有爐管製造廠家須具ASME、API、DIN、JIS等或相同等級資格之一
認可書,並於投標時需檢附製造廠家型錄供本廠審查合格,否則視同不合格標單。
(詳特訂條款 貳、一、2.)。
3.承攬商於投標時需檢附「技師切結書」(工作架結構工程技師)供審查,否則標單無效
(詳特訂條款貳、十八、(11))。
投標廠商未符合前項所定資格者,其投標不予受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預算金額含稅。投標廠商標價超過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工作地點同招標機關。
二、廠商資格: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機械工程業(餘詳特訂條款 )。
1.本工作投標廠商須提供『曾完成火力發電廠鍋爐(500MW以上)本體之維修及管閥
完工證明文件』,工作內容須有管排更換之檢修項目,履約證明文件需無逾期。
如有逾期情事,請提出逾期非歸責於投標廠商且得標後可如期履約之說明,供甲方
審查認可。
2.承商所提供之所有爐管製造廠家須具ASME、API、DIN、JIS等或相同等級資格之一
認可書,並於投標時需檢附製造廠家型錄供本廠審查合格,否則視同不合格標單。
(詳特訂條款 貳、一、2.)。
3.承攬商於投標時需檢附「技師切結書」(工作架結構工程技師)供審查,否則標單無效
(詳特訂條款貳、十八、(11))。
投標廠商未符合前項所定資格者,其投標不予受理。
三、圖說費:新台幣280元。
四、帳號:台灣銀行公館分行58113604900069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帳戶。
五、圖說領取方式及地點:
1.親自領取:憑收據正本至基隆市文化路80號領取。
2.郵購圖說者:請附書妥地址、註明標案編號之大信封及憑證正本﹝並貼足107元郵票,郵資
不足恕不受理,寄:基隆市文化路80號,協和發電廠供應課:謝淑卿)
六、押標金:新台幣2,620,000元整繳交※〈抬頭: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協和發電廠〉
※不得使用採購法施行前,財政部核准之「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及代替未符合採購法第
三十六條所定財力資格。
七、其他:
1.截止投標或收件及開標時間因颱風來襲、天然災害或防空演習
等原因臨時停止上班 致未達者,以次一日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
及開標時間代之。
2.本案提供電子領標及投標,網址:http://w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
3.(1)廠商與本公司間之招標、審標或決標之爭議,得依「政府採購法」之
相關規定向本公司發包單位(地址:基市文化路80號,
傳真:24260450,電話:24248111轉563)提出異議。
(2)招標機關廉政電話:02-23667364或 02-24266351、電子信箱 d05703@taipower.com.tw
(3)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相關資訊如下:
(一) 檢舉專線:0800-286-586
(二) 檢舉信箱: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
(三) 檢舉傳真專線:02-2562-1156
(四) 檢舉電子郵件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
(五) 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5樓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協和發電廠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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