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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本案採實作實算計價方式發包。2.本案加計後續擴充金額後總金額以不逾採購金額新台幣412.65萬元(含稅)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828高雄市永安區鹽田里興達路六號興達發電廠開標室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避免投標廠商有違反採購法之情事卻無約束力。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避免得標廠商有違反契約情事卻無約束力。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28高雄市永安區鹽田里興達路六號興達發電廠供應組總務課收發(行政大樓一樓)
履約期限
(一)、自機關書面通知規定開工日起壹年內完工。 (二)、廠商應依機關書面通知規定開工日期開工並填報開工報告表,契約到期所有工作完成即應填 報竣工報告表,餘詳特訂條款。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參採工程會範本,採用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公司、行號,其所營事業項目有電器承裝業(營業代碼E601010) ,投標時需檢附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乙級電器承裝業(含)以上有效登記執照證明影本及加入台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之有效證明影本各一份。
(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須檢附下列證明文件或證照影本供審查,所有資料須在有效期限內,須回訓未回訓者視同無效。
1.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三公噸以上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訓練合格文件一份。
2.丙級(含)以上旋轉電機裝修、室內配線(屋內線路裝修)或工業配線技術士,或台電訓練所核發「低壓馬達檢修」相關課程訓練合格文件一份。
3.斷路器(最高額定電壓使用電壓AC 690V以下之真空斷路器(VCB)或空氣斷路器(ACB))原廠所辦理之高、低壓「斷路器維修、檢修或維護)」訓練證明文件或台電訓練所各訓練中心核發高、低壓「斷路器」檢修訓練合格證照一份。
4.IEC授權機構核發IECEx CoPC人員能力認證證照或結業證明,政府機關、其授權機構或委託上敘機構辦理「防爆電氣施工」相關課程訓練合格文件一份。
5.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證照」(含)以上一份。
請詳特訂條款(壹)第三條及投標須知第六十六條、第七十九條之規定。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附加說明
廠商資格摘要:投標廠商於投標時須檢附下列證明文件或證照影本供審查,所有資料須在有效期限內,須回訓未回訓者視同無效。得標廠商(以下簡稱廠商)並需於決標次日起7日曆天內檢送證明文件或證照料正本及技術人力勞保投保資料供機關審查,未於規定期限內交付審查資料依特訂條款(壹)七(一)處理,資料影本與正本審查結果不合格者,視為情節重大,機關得撤銷決標、終止或解除契約,沒收履約保證金並依採購法101條辦理。
1.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三公噸以上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訓練合格文件一份。
2.丙級(含)以上旋轉電機裝修、室內配線(屋內線路裝修)或工業配線技術士,或台電訓練所核發「低壓馬達檢修」相關課程訓練合格文件一份。
3.斷路器(最高額定電壓使用電壓AC 690V以下之真空斷路器(VCB)或空氣斷路器(ACB))原廠所辦理之高、低壓「斷路器維修、檢修或維護)」訓練證明文件或台電訓練所各訓練中心核發高、低壓「斷路器」檢修訓練合格證照一份。
4.IEC授權機構核發IECEx CoPC人員能力認證證照或結業證明,政府機關、其授權機構或委託上敘機構辦理「防爆電氣施工」相關課程訓練合格文件一份。
5.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證照」(含)以上一份。
投標採電子領標之廠商應於投標文件中檢附該次領標電子憑據(內容應符合該次公告之標案案號及公告序號,更正公告者亦同)。
1.以上金額均含稅。
2.本案預算金額(不含稅) 393萬元,採購金額(不含稅) 393萬元。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如下 1.投標廠商聲明書(應加蓋與標單相同印章)。 2.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登記證明文件。 3.納稅證明(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投標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之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發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新設立/暫停營業廠商復業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4.押標金憑證(廠商照本案投標須知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方式繳納之押標金票據)。 5.切結書(為所僱用員工投保勞工保險………等)。 6.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 7.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 8. 領標之電子憑據(電子領標之廠商,以電子資料傳輸投標或書面投標時,均應檢附主管機關指定資料系統之領標電子憑據,其未檢附者,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 9.餘詳本案招標文件之規定。
押標金額度:新台幣10萬元整(票據受款人請載明為台電公司興達發電廠,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撒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至少須至115年4月26日止並應依本工作採購投標須知之規定延長之)。
與履約能力有關者:機關得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9 年 4 月 29 日工程企字第 10901002883 號函認定涉及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且機關已依規定通知廠商,但尚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期間,該廠商不具備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
聯絡資料:疑義異議檢舉受理機關同招標機關。 一、台電公司廉政電子信箱:d05703@taipower.com.tw電話:02-23667364。 二、興達電廠電子郵件廉政信箱d34163@taipower.com.tw電話07-6912974 傳真07-6910681 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址台北市松仁路三號九樓。 四、為瞭解機關服務效能、提昇業務品質、健全採購秩序,希望參標廠商、開標後得標廠商履約中能撥冗配合本機關政風單位之廉政意見訪查,提供施政興革之寶貴建議。 五、其餘檢舉受理單位如招標公告列示。 〔其他〕一、餘詳本案招標文件之規定。 二、開標時投標廠商應派員出席,以維護其說明、優減及比減等之權利。 三、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不適用。四、現場規範說明請洽07-6912811轉2815 電氣二組電器課 蘇子龍 先生。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興達發電廠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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