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u653028@taipower.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 55,000 元,抬頭: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28高雄市永安區鹽田里興達路六號總務課收發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90日曆天內一次交貨(含配件)完成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依照本公司核定財物採購條款內部規定實際需要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採購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資格需符下列各項)
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公司行號,投標時並附投標廠商聲明書、登記或設立證明、納稅證明、招標及投標基本資料表。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電子領標(請逕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下載)
招投標文件詢問處
1.投標文件詢問處:07-6912811#3352採購施先生
2.採購規範詢問處:07-6912811#3312劉宖倫先生
其他一
(一).投標廠商未檢附該項型錄供審時,視同依本廠所述廠牌型號競標免進行規格審查。
(二).如廠商欲交付同等品,須投標時提出規格審查文件,審查不合格者不得參與比減價格。【審查內容詳列如本規範第參投標及審標(二)】
(三).投標廠商以同等品競標,請參照本規範貳、一、12項及二、11項及三、15項及四、14項及五、11項及六、9項及七、18項及八、13項及九、7項,請於規格資料內附商品型錄,並於商品型錄上使用色筆標示同等品之廠牌型號及符合本規範之處以供審查。
四).交貨期限:
決標次日起90日曆天內一次交貨(含配件)完成,所有貨品須為廠商交貨日往前起算6個月內製造出廠之新品且與投標時檢附型錄一致,交貨時須檢附本規範所述各項儀器附件及下列各項儀器設備文件:(1)操作說明書1份。(2)各項儀器設備驗收合格日起1年之保固書1份(含:維護、檢修及服務)。(3)各項儀器設備出廠證明1份,如為進口貨須檢附件進口文件,未檢附視同未交貨。
其他二
1.本案政府電子採購網公告之預算金額、採購金額均含稅。本案不含稅預算金額: 1,100,000元,不含稅採購金額: 1,100,000元。廠商報價金額均未稅,投標標價清單請填(未稅金額),超過預算金額(未稅)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2.其餘詳細規範請詳:
113年興達發電廠電氣組儀器設備乙批採購規範
辦理。
3.押標金以現金繳納者,其繳納處所:興達發電廠出納室。
4.標封外套應標示廠商名稱、地址(並請註明統一編號、聯絡電話)、標的名稱及採購案號。
5.疑義及異議受理機關同招標機關。
6.餘詳國內採購財物投標須知:廠商投標以遞送資格文件一份、規格文件一份供審查為原則,如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7.興達電廠電子郵件廉政信箱:d34163@taipower.com.tw
8.政風檢舉專線(07)6912974,(02)2366-7364,為瞭解機關服務效能,提昇業務品質,健全採購秩序,希望參標廠商開標後,得標廠商履約中,能撥冗配合本機關政風單位之(廉政意見訪查),提供施政興革之寶貴建議。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興達發電廠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