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總務組
電子郵件信箱
u911949@taipower.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交辦金額上限為本工作契約總價(含加值型營業稅) 20 %,後續擴充期間最長以2個月為限,期滿即停止交辦,續約開始時間以本公司書面通知為準,後續擴充之其他約定項目如下:
(1)本契約之後續擴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單價續約核算付款。
(2)本契約各項文件中有關履約能力、工作管理、品質管理及工安管理等措施,廠商仍依本契約規定持續累積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 ,全部文件電子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將電子投標文件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4/11/07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廠商依契約約定履行,本案擬規定廠商須繳納保證金作為擔保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廠商依契約約定履行,本案擬規定廠商須繳納保證金作為擔保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1號。電子投標文件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線上投標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 114 年 11 月 7 日至115 年 10 月 31 日之期間內履行為期 12 個月採購標的之供應。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本案為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其營業項目須登記有勞務性服務業、電器承裝業或人力派遣業之相關業者(上述三種資格擇一)。(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注意:依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111年9月15日新北養挖字第1114868156號函:「自112年度起有關新北市智慧道路管理中心駐點人員,如需辦理委外契約發包,委外契約得標廠商不得為該單位施工廠商。」,故投標廠商不得為本處施工廠商。】
(2)餘詳本案投標須知第六十四條之規定。
其他:附加說明
一、本採購開標採不分段開標。
二、本採購決標方式為總標價〈不含營業稅〉決標,廠商以未稅報價。
三、決標原則為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四、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投之標無效:招標公告已公開預算金額之標案,廠商標價或報價超過預算金額者。(餘詳本案投標須知第八十三條規定)。
五、以上金額均含稅,本案各項金額如下:
預算金額(未稅):1,659,264元整
預算金額(含稅):1,742,227元整
採購金額(未稅):1,991,117元整
採購金額(含稅):2,090,673元整
六、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七、餘詳本案招標文件之規定。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福美路295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