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u911798@taipower.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3/12/21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1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依工程特性編擬契約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特定個別項目:塑膠硬管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依特定中分類項目:砂石及級配類、水泥及其製品類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附加說明
1. 本案以書面通知指定日開工,工程預計開工日為113年1月11日。
2. 本工程於道路挖掘許可證核准施工日期內,乙方每日至少須有2班(每班至少6人)管路埋設工作班(不含人(手)孔提升、銑鋪及標線作業人員)進場施作,倘當日僅有1張道路挖掘許可證核准施工,則可視工程需求至少1班(至少6人)管路埋設工作班(不含人(手)孔提升、銑鋪及標線作業人員)進場施作,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未依前述規定工作班數及人數施工,按違規天數每日每班罰款新臺幣10,000元,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不施工者,依特訂條款第九條附冊第三部分、八之規定計罰。除上述最少管路埋設工作班數及人數規定外,乙方需視工程進度考量工程工期而酌予增加管路埋設工作班,如逾期竣工依特定條款本則第九條違約處理附冊第三部分十二點開罰。
註:乙方須配合各案件急迫性順序進場施工。
3. 本工程提報竣工之乙式工程,需依「台灣電力公司配電工程驗收要點」辦理(詳附冊第二部分施工管理)驗收合格後始結付工程款。
4. 依投標須知第6條規定,本採購案不支付廠商預付款,本案金額均含加值型營業稅。
5. 依投標須知第16條規定,招標公告已公開預算金額之標案,廠商標價或報價金額超過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6. 本工程金額因工程期限內物價之變動,除有本案承攬契約第14條第2項情形或契約另有規定外,依本案契約規定指數調整之,其計算方法依照特訂條款內物價指數調整要點計付(擇訂個別項目指數、中分類項目指數及物價總指數之漲跌幅門檻修訂為2.5%),履約階段亦應逐月核算物調款。
7. 為符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碼規則,本表係將「本公司配電工程原使用之工項」修正為「本工程詳細價目表之工項」,俾供投標廠商參考比對,其材料規範、DCIS(或NDCIS)內建材料及招標文件內所述之材料名稱及單位仍保留沿用,請參閱「詳細價目表各工項對照表」。
本工程詳細價目表之工項:係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碼規則修正詳細價目表工項名稱(即「項目及說明」)及單位。
本公司配電工程原使用之工項:係本公司材料規範、DCIS(或NDCIS)內建材料及招標文件內所述之材料名稱及單位。
8. 「本工程例假日、休息日及其他應放假日之施工費用已考量於詳細價目表之施工積點單價內;另由甲方指定之假日施工,按特訂條款第八條付款第十六款規定核計工量,投標廠商應審慎評估成本,並將影響因素預估於報價成本內。」
9. 餘詳招標文件。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