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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9/06/27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四川路1段287號
履約期限
部分於決標後次日起30個日曆天內交貨,其餘120天交貨
廠商資格摘要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繳稅證明。(※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附加說明
本採購預算公開。預算金額7, 132, 900元(不含營業稅); 預算金額7, 489, 545元(含營業稅)
招標標的之功能、效益、規格、標準、數量或場所等說明及得標廠商應履行之契約責任:由招標機關另備如附件109年度試驗及檢驗設備採購規範。
本案為已公開預算金額之標案,廠商標價或報價金額超過預算者,其所投之標無效。
廠商以未稅報價,決標金額為不含營業稅。
投標時須檢附型錄(須附圖片或照片),並將型錄規格與規範相符處,用色筆劃記供審核,倘原廠規格標示之方式與本規範要求不同,應於繁體中文說明部份加註補充之,惟仍以審核結果判定是否符合規範要求。若型錄為外文,則須附上中文對照說明。投標廠商型錄經確認規格符合採購規範所列規格後,始可參與價格標比價,交貨時產品必須和送審時型錄相同,廠商須提供原廠證明、進口者須檢附進口證明(國產品免),以確保貨品來源正當。
餘詳本案招標文件之規定。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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