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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截止投標
108/09/30 17:00 (截止投標時間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順延至108/10/01 17:00截止投標)
開標時間
108/10/01 10:00 (順延後之截止投標時間晚於原開標時間,故開標時間順延至108/10/01 17:00後方可開標,實際開標時間請洽機關 (02)29595111#2533))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四川路1段287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依本公司工程特性編擬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三)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資格:
投標廠商需具有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專級電器承裝業及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並須於投標時附具該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供本公司審查。
投標廠商未符合前項所定資格者,其投標不予受理。但廠商之財力資格,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廠商依上述規定提出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保險單者,其金額、提出方式、有效期、發還及不發還等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子法「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辦理,其連帶保證書或保險單之格式應符合該作業辦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
(詳本案工程採購投標須知第七條規定)
附加說明
1.依本案工程採購投標須知第六條規定,本案無預付款。
2.依本案工程採購投標須知第十六條標單無效之規定,本案為招標公告已公開預算金額之標案,廠商標價或報價金額超過預算金額者,標單無效。
3.本案決標原則如下:本公司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並以其標單上所報中文大寫之總價為準。
4.本工程金額因工程期限內物價之變動,除有本案工程採購承攬契約第十四條第2項情形或契約另有規定外,依本契約規定指數調整之,其計算方法依照特訂條款內物價指數調整要點計付。
5.乙方於投標時如有提出「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則其工程金額調整不適用特訂條款內物價指數調整要點,行政院如有訂頒物價指數調整措施,亦不適用。
6.
(1)為符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碼規則,本表係將「本公司配電工程原使用之工項」修正為「本工程詳細價目表之工項」,俾供投標廠商參考比對,其材料規範、DCIS(或NDCIS)內建材料及招標文件內所述之材料名稱及單位仍保留沿用。
(2)本工程詳細價目表之工項:係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碼規則修正詳細價目表工項名稱(即「項目及說明」)及單位。
(3)本公司配電工程原使用之工項:係本公司材料規範、DCIS(或NDCIS)內建材料及招標文件內所述之材料名稱及單位。
(詳本案詳細價目表各工項對照表)
7.以上金額均含加值型營業稅。廠商以含稅報價。
8.「本工程例假日、休息日及其他應放假日之施工費用已考量於詳 細價目表之施工積點單價內;另由甲方指定之假日施工,按特訂條款第八條付款第十六款規定核計工量,投標廠商應審慎評估成 本,並將影響因素預估於報價成本內。」
9.本案提供轄內(全區)一定期間已竣工案件之『配電外線工程附屬材料裝設積點工量及各項附材累計使用量統計表』。
10.本案書面通知指定日開工,工程預計開工日為108年10月29日。
11.餘詳本案招標文件之規定。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8/09/30 17:00 (截止投標時間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順延至108/10/01 17:00截止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