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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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9/02/07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四川路1段287號
廠商資格摘要
五十七、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廠商須提出資格文件影本;機關得通知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
(一)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級電器承裝業及電氣工程工業同會之當年度會員,並須於投標時附具該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供本公司審查。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該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餘詳本案投標須知第五十七條規定)
附加說明
一、履約期限:
1. 開工日:由甲方指定開工日。
2.交辦工作自甲方開工日起屆滿一年止,或交辦總工作款估算達本工作契約總價(未稅)時,即停止交辦重新發包;反之,自開工日起屆滿1年止,交辦總工程款未達本工作契約總價(未稅)時,經雙方同意後,契約得依原約條件展延,惟最長3個月為限,但展延期間工作交辦總工作款估算達本工作契約總價(未稅)時,即停止交辦重新發包,惟本工作採實作實算,交辦數量其工作款結算金額不超過本契約總價(不含加值營業稅)。
(餘詳本案承攬契約第七條 履約期限)
二、本採購決標方式為: 總價決標。(未稅)
三、廠商以未稅報價。
四、本採購決標原則:依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五、本案已公開預算金額,而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六、本案各項金額如下:
預算金額(未稅):3,000,000元整
預算金額(含稅):3,150,000元整
採購金額(未稅):3,000,000元整
採購金額(含稅):3,150,000元整
七、餘詳本案招標文件之規定。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