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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8/06/06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四川路1段287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08年 6月 1日至109年 5月 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
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須登記有勞務性服務業或相關業者。(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
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影本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影本。投標廠商非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者,應提上年度所得稅繳稅證明文件影本。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新設立之廠商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免繳有關所得稅繳稅證明。(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採購開標採: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二、投標廠商所投標總價與契約定價單所列總價不符時,以標單上所報中文大寫之總價為準。
三、本採購決標方式為總價決標(不含營業稅)。廠商以未稅報價。
四、投標廠商之標價有下列情形之一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高於公告之預算者。
五、本案各項金額如下:
預算金額(不含營業稅):462,000元整
預算金額(含營業稅):485,100元整
採購金額(不含營業稅):462,000元整
採購金額(含營業稅):485,100元整
六、勞動派遣外包人員在本公司同一單位提供勞務而未中斷服務者,乙方廠商應併計其服務年資,計算特別休假日數,以保障其休假權益。(詳本案契約第十七條第十項)
七、乙方及其分包廠商應依主管機關規定及契約規定自行安排僱用人員並支付其薪資,且均不得僱用外籍勞工,除工程執行中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或相關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確認無法招募足額之本國勞工,始得依主管機關及契約規定申請外籍勞工,並應扣回其人力成本價金差額,違法僱用外籍勞工者,甲方除通知「就業服務法」主管機關依規定處罰外,情節重大者,並得與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其因此造成損害者,並得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詳本案契約第十七條第十一項)
八、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1 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 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於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身分關係,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九、餘詳本案招標文件之規定。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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