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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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10/25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四川路1段287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依工程特性編擬契約內容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証明從事消防行業或防火器材業者,並提出納稅證明(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投標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之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發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新設立/暫停營業廠商復業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本採購案採資格、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先開資格及規格標後,合格廠商再開價格標。投標廠商資格審查不合格者,其規格標所提之技術文件不予審查。
附加說明
本公司書面通知指定日開工,工程預計開工日為106年10月31日。開工日起30工作天以內竣工。
本採購案採資格、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先開資格及規格標後,合格廠商再開價格標。投標廠商資格審查不合格者,其規格標所提之技術文件不予審查。
本案招標公告已公開預算金額,廠商標價或報價金額超過預算金額者,為無效標。
決標原則如下:
A‧本公司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並以其標單上所報中文大寫之總價為準。
B‧但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如有「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九條所稱偏低情形者,本公司將依照「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之規定處理。
C‧最低標廠商如有二家以上之總標價相同者,其比減價格次數未達三次限制,且在底價以內均得為決標對象時,應由該等廠商再比減一次,以低價者決標。如比減後之總標價仍相同或比減價格次數已達三次限制者,由廠商代表按廠商標單編號順序自行抽籤決定得標廠商。
本案金額均含稅。
餘詳本案招標文件之規定。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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