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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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到期後在甲方新約尚未簽訂完成時,乙方應續履行原約各項條款至新約簽訂完成止;惟最長以 3 個月為限,並不得逾契約總金額 25 %(不含營業稅)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1/06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四川路1段287號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它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登記有勞務性服務業或相關業者。
2.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經濟部業已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附加說明
本案不分段開標:請將所有投標文件置於綜合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密封。
投標廠商所投標總價與契約定價單所列總價不符時,以標單上所報中文大寫之總價為準。
本採購決標方式為總價決標,廠商以未稅報價。
投標廠商之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者,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
本採購預算金額:新臺幣6,996,000元整(不含營業稅)
本採購預算金額:新臺幣7,345,800元整(含營業稅)
本採購採購金額:新臺幣8,745,000元整(不含營業稅)
本採購採購金額:新臺幣9,182,250元整(含營業稅)
餘詳本案招標文件之規定。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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