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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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09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259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9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259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使用本公司標準契約範本,參酌工程會訂定之契約範本並針對個案情況增減修訂。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
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須登記有無限定營業項目者免填)。(此
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
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
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影本代之。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廠商由網路下載電子領標,投標時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倘因假日或郵局延誤而逾期
投標時效本處不負責任。
2、開標日如逢颱風假等不定期假日時,順延至次上班日舉行。
3、本處因係屬離島免徵營業稅之地區故投標人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適用離島建設條例離島地區免徵營業稅之營業人參加投標應自行考量所有成本。
(2)不適用離島建設條例離島地區免徵營業稅之營業人亦應自行斟酌營業稅成本。
(3)於製據領款時需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辦理免徵營業稅之營業人稅額欄需填寫零。
(4)離島決標原則,以廠商之報價加計「加值型營業稅」後之總金額作為廠商序位高低
之排序,評比序位最低且其評比價格在本公司底價加計「加值型營業稅」内之廠商
為決標對象,超過本公司底價加計「加值型營業稅」時,依比減價格原則辦理。
4.本案於開標當場若進行優、比減價事宜,廠商如未到場者,視同放棄。
5.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
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註:所謂適用離島建設條例離島地區免徵營業稅之營業人係指向馬祖地區主管營業稅稽
徵機關辦妥營業登記,或設籍課稅之營業人。
6.加附審查表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馬祖區營業處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馬祖調查站(地址:209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15號;馬祖郵政101號信箱、電話:0836-22258、傳真:0836-2287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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