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u890982@taipower.com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乙方於契約期滿時,須待甲方覓妥新承攬商並與新承攬商簽約,而新承攬商正式執行契約後,本契約始失其效力,在本契約失其效力前,乙方應繼續依原約條款履行,最長以2個月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金門區營業處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圖說費新台幣200元整,電匯帳號:58111234900068,台灣銀行公館分行,戶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憑電匯收據繳款證明至台電金門區營業處總務組領取。
履約期限
應於107年01月01日至107年12月31日之期間。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廠商須提出資格文件影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須登記有人力派遣廠商(無限定營業項目者免填)。(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影本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影本。投標廠商非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者,應提上年度所得稅繳稅證明文件影本。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新設立之廠商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免繳有關所得稅繳稅證明。(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附加說明
1.以上金額均含稅
2.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 1,411,200元;預算金額(不含稅) 1,209,600元
其他
一、餘詳本案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或異議者,應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
三、檢舉機關之連絡電話:
(一) 招標機關廉政熱線:02-23666774或02-23667364。
招標機關廉政電子信箱:d05703@taipower.com.tw。
(二) 調查機關:法務部調查局
電話:02-29177777 信箱:新店郵政60000信箱
(三) 招標機關之上級機關採購稽核小組為: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
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台北市福州街15號
(四)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址:臺北市松仁路3號9樓。
(五) 金門縣調查站
檢舉電話:082-322888
檢舉信箱:金門郵政60000號
(六)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相關資訊如下:
1.檢舉專線:0800-286-586
2.檢舉信箱:10099國史館郵政14-153號信箱
3.檢舉傳真專線:(02)2381-1234
4.檢舉電子郵件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
5. 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
四、投標廠商標價(不含營業稅)超過預算金額(不含營業稅)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五、開標時不在場之合格投標廠商或在場未攜帶公司及負責人印章,視同放棄優減及比減價之權利。
六、開標日、截止投標日若招標機關因突發事故或天然災害停止辦公時,該日期順延至恢復上班日同一時間辦理。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金門區營業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福建省調查處(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一段65號;金門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2-322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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