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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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舊城西路11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舊城西路111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標準契約,並依個案情形參酌工程會範本訂定之。
廠商資格摘要
(1)投標廠商需具有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級電器承裝業及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並須於投標時附具該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供本公司審查。
(2)業務項目與本工程性質相同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並持有相關證件(含核准其經營與本工程相同性質之組織規程影本) 以資證明者。」
(3)投標時得提出「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聲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郵取者須貼回郵190元大型信封寄本處事務課收,請自估郵購往返時間,倘逾投寄時效自行負責。
招標文件售價
現場領標圖說費新台幣800元整(含稅),請至本處辦理。
疑義提出及答覆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6年11月23日前以書面向本處總務課請求釋疑。
其他
一、
1.餘詳工程契約、投標須知及特定條款,本招標文件規定如有與政府採購法牴觸,一律以該法及相關規定為準。
2.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3.工程金額調整詳契約第14條。
4.資格合格廠商倘皆未進底價,需繼續競比,未到場者,視同棄權。
5.押標金如以現金繳納者應於截止投標期限前存入台灣銀行公館分行(帳號:9304-1130670008) 帳戶戶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或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營業部(帳號:8278-1130670008) 帳戶戶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換取憑證,面交不收;如以銀行定期存單繳納者應先辦妥質權設定後,將定存單及定存單質權設定覆函附於投標文件內遞送;如以銀行支票或本票繳納者抬頭請寫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區營業處)。
6.投標廠商標價應含加值型營業稅。
7.預計金額、預算金額、採購金額均含加值型營業稅。
8.本公告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9.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同招標機關。
10.依據98.4.13電建字第09804063161號函,投標廠商得提出「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要點聲明書」聲明。
11.「擇訂個別項目指數、中分類項目指數及物價總指數之漲跌幅門檻修訂為2.5%」,履約階段亦應逐月核算物調款。
12.機關辦理本採購倘有不法情事,廠商得向法務部調查局,機關所在地之調查局處(站、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或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檢舉。檢舉機關連絡電話: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地址:台北市松仁路3號9樓 電話:02-8789-7548 傳真:02-8789-7554
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5樓
本公司政風處:
廉政熱線:02-2366-7364 廉政電子信箱:d05703@taipower.com.tw
發包單位:
檢舉電話:03-936-0198 電子郵件信箱:d11363@taipower.com.tw
二、本次公開招標公告修正招標文件項目:(1)詳細價目表項目及說明及編碼(備註)、(2)一般條款、(3)特訂條款附件9、(4)附冊第二部分附件4、(5)附冊第三部分附件13、(6)附冊第四部分附件1。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區營業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地方政府-宜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電話:03-9251000分機1020、傳真:03-925503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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