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u442412@taipower.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00屏東縣屏東市忠孝路329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400元整 收款行:臺灣銀行公館分行,收款戶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58111104900068。憑劃撥收據至台電屏東區營業處總務組事務課領取。
開標地點
900屏東縣屏東市忠孝路329號(本處A棟4樓開標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00屏東縣屏東市忠孝路329號
履約期限
自規定開工日起二年內為交辦期限(詳工作說明書第二條)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使用本公司標準契約範本,參酌工程會訂定之契約範本並針對個案情況增減修訂。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投標廠商需具有政府主管機關登記有案領有執照之電機技師事務所、財團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或公司行號等具電氣工程設計或資訊軟體及資料處理相關之營業或服務項目者(如E601010電器承裝業、E603010電纜安裝工程業、E599010配管工程業、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20資料處理服務業…等)。
2.在契約期間內未承包本公司該區營業處之配電外線工程、配電管路工程或圍籬、潛鑽、推進管路工程者(不含維護工程或本配電設計工作無關工程)。
3.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4.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詳投標須知六十四)
其他:附加說明
1.以上金額均含稅。
2.本案預算金額(不含稅)9,515,700元;採購金額(不含稅)9,515,700元
3.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4.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決標原則,並以標單上所報中文大寫之總價為準,所報標價均未含稅。
5.招標公告已公開預算金額,廠商標價(未稅)或報價金額(未稅)超過預算金額(未稅)者,即屬不合格標。
其他:注意事項
: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期限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每一廠商參與開標人數最多為二人,開標時不在場之合格投標廠商,視同放棄優減及比減價格權利。
(3)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以「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取代之。
(4)本案得標廠商應於履約期限內辦理下列保險:
a.僱主意外責任險,其保險金額如下:
(a1)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800萬元
(a2)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1600萬元
(a3)保險期間內最高累積責任:3200萬元
(a4)每一事故之廠商自負額上限:新臺幣4,000元(含)以下
b.團體傷害(意外)保險或雇主補償契約責任保險:(廠商之受僱人及其分包人之受雇人為被保險人)就每一人身意外受傷帳失能或死亡投保保險金額新台幣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
c.詳如工作契約第十條及投標須知八十二(十一、十二、十三)說明。
(5)本案工作地點:屏東區營業處設計組設計課辦公室及服務轄區。
其他:圖說費
新臺幣400元整。[郵購圖說]請附郵政劃撥收據及書明收件人、地址信封(28公分*39公分)並貼回郵210元惟僅限向屏東市忠孝路329號本處事務課辦理,並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倘因假日或郵局延誤而逾投標時效,本處不負責任。
其他:標函投遞
廠商投標應備【(1)廠商投標標價清單、(2)各項證件影本、(3)納稅證明文件影本、(4)投標廠商聲明書、(5)勞務切結書、(6)廠商應負刑事、民事與行政責任切結書、(7)契約期間內未承包本區處配電外線工程等切結書及(8)押標金或憑據(現金不得放入)等文件】全部裝入綜合封後寄、(送)達本處;倘以專人送達者,請於上班時間逕送本處文書課收件,下班後及逾截標時間者概不受理;倘以郵件寄達者,依本處收件時間為準,逾截標時間者概不受理。
9.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10.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如逢颱風假等不定期假日時順延至次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收件或開標。
其他: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45萬元整,以現金或電匯方式繳納,投標廠商請擇下列二帳戶之一交付款項:
a.收款銀行:臺灣銀行(銀行代碼:004)公館分行
收款帳戶:9304-1101300002
帳戶帳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b.收款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銀行代碼:050)營業部
收款帳戶:8278-1101300002
帳戶帳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註:1.標封內不得置入現金,投入現金者視為無效標2.以現金繳納押標金無法開標當日退回,若投標廠商須於未得標當日領回押標金,建議可採銀行本行支票置於投標封袋內繳納押標金)。
其他:履約期限
(1)本契約自決標日起生效,自規定開工日起二年內為交辦期限, 在交辦期限內均可交辦設計工作,屆滿二年即停止交辦重行發包;惟交辦總工作款未達本工作契約總價(不含加值型營業稅)之80%時,經雙方同意後契約得展延,但展延期間最長以三個月為限,且工作交辦總工作款估算達本工作契約總價(不含加值型營業稅),即停止交辦重行發包,結算金額(不含加值型營業稅) 以不逾契約總價(不含加值型營業稅)為限。(2)契約到期後,若交辦總工作款未達本工作契約總價(不含加值型營業稅),在機關新約尚未簽訂完成時,經雙方同意後得依原契約條件及單價以換文方式延至新約簽訂完成止,惟最長以三個月為限,並不得逾契約總價(不含加值型營業稅)。(3)工作單分為甲式及乙式,工作期限分別為33天及12天,交辦日次日起計;另考量交辦工作案件緩急,特殊案件由機關交辦單指定完工日期竣工,並提出配電設計工作交辦及竣工報告單。
13.依據工程會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第八項聲明事項,倘若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14.發包檢舉受理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政風組(地址:90060屏東市忠孝路329號、電話:08-7322284、電子信箱:d11063@taipower.com.tw)。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