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u442412@taipower.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若機關有後續擴充之需求,廠商得依本契約內容續約;後續擴充交辦金額上限為本工作契約總價(不含加值型營業稅)20%,後續擴充期間最長以3個月為限,期滿或達後續擴充金額後即停止交辦,續約開始時間以機關書面通知為準,後續擴充之其他約定項目如下:
(一)本契約之後續擴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單價續約核算付款。(二)本契約各項文件中有關履約能力、工作管理、品質管理及工安管理等措施,廠商仍依本契約規定持續累積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00屏東縣屏東市忠孝路329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200元整 收款行:臺灣銀行公館分行,收款戶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5 8 1 1 1 1 0 4 9 0 0 0 6 8。憑劃撥收據至台電屏東區營業處總務組事務課領取。
開標地點
900屏東縣屏東市忠孝路329號(本處A棟4樓開標室)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35萬元整,以現金或電匯方式繳納,投標廠商請擇下列二帳戶之一交付款項:
a.收款銀行:臺灣銀行(銀行代碼:004)公館分行
收款帳戶:9304-1101100059
帳戶帳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b.收款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銀行代碼:050)營業部
收款帳戶:8278-1101100059
帳戶帳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註:1.標封內不得置入現金,投入現金者視為無效標2.以現金繳納押標金無法開標當日退回,若投標廠商須於未得標當日領回押標金,建議可採銀行本行支票置於投標封袋內繳納押標金)。
12. 依據工程會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第八項聲明事項,倘若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本案招標文件已放置「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及其填寫範例」,請投標廠商自行下載及填寫】
13.發包檢舉受理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政風組(地址:90060屏東市忠孝路329號、電話:08-7322284、電子信箱:d11063@taipower.com.tw)。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00屏東縣屏東市忠孝路329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使用本公司標準契約範本,參酌工程會訂定之契約範本並針對個案情況增減修訂。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廠商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 政府核發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登記營業項目有從事電腦、資訊等相關業務者或營業項目代碼為I301020之資料處理服務業者(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 業務項目與本工作性質相同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並持有相關證件(含核准其經營與本工作相關性質之組織規程影本)以資證明者。
(二) 納稅證明:該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 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1期或前1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詳投標須知六十一】
附加說明
*工作人員分配:設計組【設計課:1人、規劃課:1人】共2人,工務段【工管課:1人,工務一、二課:2人】共3人,會計組:2人,工安組:1人,業務組【營業課】:1人,維護組:2人;開工前應檢具名冊送機關備查,人員異動時亦同,若上述人力數量無法適時完成機關交辦之工作,機關得要求廠商增派人力。
*工作人員基本月工資:工作人員每月薪資給付不得低於新臺幣28,500元。(請詳閱工作契約第三條契約價金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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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上金額均含稅。
2.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 9,285,200元整;預算金額(不含稅) 7,737,667元整。
3.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4.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決標原則,並以標單上所報中文大寫之總價為準,所報標價均未含稅。
5.招標公告已公開預算金額,廠商標價(未稅)或報價金額(未稅)超過預算金額(未稅)者,即屬不合格標。
6.
注意事項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期限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每一廠商參與開標人數最多為二人,開標時不在場之合格投標廠商, 視同放棄優減及比減價格權利。
(3)按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 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以「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取代之。
(4)本案得標廠商應於履約期限內辦理下列保險:
a.雇主意外責任險,其保險金額如下:
(a1)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新臺幣500萬元以上。。
(a2)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
(a3)保險期間內最高累積責任:新臺幣2,000萬元以上。
(a4) 每一事故之乙方自負額上限:新臺幣2500元。
b.團體傷害保險或雇主補償契約責任保險(二擇一):以乙方之受雇人為被保險人,就每一人身意外受傷致失能或死亡投保保險金額為新臺幣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
c.其餘保險種類及條款,詳如工作契約第十一條保險。
(5)餘詳工作契約、投標須知、工作說明書及及其他招標文件等。
7.
郵購圖說
請附郵政劃撥收據及書明收件人、地址信封(28公分*39公分)並貼回郵210元惟僅限向屏東市忠孝路329號本處事務課辦理,並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倘因假日或郵局延誤而逾投標時效,本處不負責任。
9.
標函投遞
廠商投標應備【(1)廠商投標標價清單、(2)各項證件影本、(3)納稅證明文件影本、(4)投標廠商聲明書、(5)勞務切結書、(6)廠商應負刑事、民事與行政責任切結書及、(7)電子領標廠商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及(8)押標金或憑據(現金不得放入)等文件】全部裝入綜合封後寄、(送)達本處;倘以專人送達者,請於上班時間逕送本處文書課收件,下班後及逾截標時間者概不受理;倘以郵件寄達者,依本處收件時間為準,逾截標時間者概不受理。
10.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如逢颱風假等不定期假日時順延至次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收件或開標。
11.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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