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u403182@taipower.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
(一)契約交辦總工程款(含加值營業稅)符合本補充規定附註三十一-12:二、(一)、(二)之情形者,甲乙雙方得協議以原契約條件及單價辦理本採購案之擴充,其擴充期間為2.5年,並依原契約等比例調整各項預估數量後協議訂定後續擴充之詳細價目表,擴充金額上限為180,000,000元(含加值型營業稅),惟擴充次數以1次為限。
餘請詳投標須知補充規定第二十條。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900屏東縣屏東市忠孝路329號(本處A棟4樓開標室)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200萬元整(決標後,得標廠商之押標金得轉換為履約保證金),以現金或電匯繳納押標金之繳納處所請擇下列二帳戶之一交付款項 (1) 收款銀行:臺灣銀行(銀行代碼:004)公館分行,收款帳戶:9304-1100878002,帳戶帳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2) 收款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銀行代碼:050)營業部,收款帳戶:
8278-1100878002,帳戶帳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15.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如逢颱風假等不定期假日時順延至次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收件或開標。
16.依據工程會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第八項聲明事項,倘若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本案招標文件已放置「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及其填寫範例」,請投標廠商自行下載及填寫】
17.發包檢舉受理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政風組(地址:90060屏東市忠孝路329號、電話:08-7322284、電子信箱:(d11063@taipower.com.tw)。
18.【履約期限】:依工程採購投標須知附註三十一-12-二-(二):自開工日起屆滿2.5年,交辦總工程款已達本工程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之80%時,經甲乙雙方同意後,依本補充規定附註三十一-12:二十後續擴充規定辦理,否則停止交辦重行發包;反之,自開工日起屆滿2.5年,交辦總工程款未達本工程契約價金之80%時,經雙方同意後契約得展延,惟最長以一年為限,但展延期間工程交辦總工程款估算達本工程契約價金時,經甲乙雙方同意後,依本補充規定附註三十一-12:二十、後續擴充規定辦理,否則停止交辦重行發包(交辦總工程款之百分比以本公司NDCIS交辦總工程金額修正後%為基準)。
19.本工程開工以書面通知指定日開工,預計開工日期為108年9月23日。
20.本工程詳細價目表僅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碼規則修正工項名稱(即「項目及說明」)及單位,其材料規範、DCIS(或NDCIS)內建材料及招標文件內所述之材料名稱及單位仍保留沿用,請參閱「詳細價目表各工項對照表」。
21.本採購案不支付廠商預付款。
22.本工程例假日、休息日及其他應放假日之施工費用已考量於詳細價目表之施工積點單價內,另由甲方指定之假日施工,按特訂條款第八條付款第十五款規定核計工量,投標廠商應審慎評估成本,並將影響因素預估於報價成本內。
23.本案提供轄內(全區)一定期間已竣工案件之『配電外線工程附屬材料裝設積點工量及各項附材累計使用量統計表』,請投標廠商依其施工條件及影響因素等,審慎估算於架空線路工程附屬材料報價成本內。
24.公告本採購案審查委員名單(林世陽、高豐明、何文哲、劉晟漢、許展榮、林耿芳、呂賢忠、黃燕昌、陳照榮)。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00屏東縣屏東市忠孝路329號
履約期限
自甲方指定開工日起2.5年日曆天(詳附加說明18)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使用本公司標準契約範本,參酌工程會訂定之契約範本並針對個案情況增減修訂。
巨額工程採購之決標原則是否已於招標前提報機關成立之採購審查小組審查
是
採最低標之理由
本採購案原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採購,並依採購法第56條規定函請經濟部核准,惟經濟部函覆(107年12月7日經營字第10704232990號函)本公司檢討改採其他決標方式,為確保本工程施工品質,檢討改採「評分及格最低標」辦理
廠商資格摘要
壹、一般規定
貳、基本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一)國內投標廠商:廠商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至少應包括下列經濟部商業司所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為甲專級電器承裝業(E601010)。
(二)外國投標廠商:1.廠商應檢附該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並應自行提示業務內容與前述一、(一)所列營業項目之相關性及另應檢附經我國政府核發之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2.投標時,應依前述一、(一)所列營業項目檢附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能源局)許可(或登記)之證明文件或經濟部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一)國內投標廠商:廠商須具有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專級電器承裝業及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並須於投標時附具該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供本公司審查。
(二)外國投標廠商:廠商投標時無須檢附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明,惟應於決標後60日曆天內加入公會(乙方不得據此要求免計或展延工期),如未辦理完成,本公司將以解除契約辦理,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
參、特定資格:投標廠商應具工程實績文件。
餘詳工程採購投標須知補充規定附註七-4。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1.以上金額均含加值型營業稅。
2.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或異議時、受理單位同招標機關。
3.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期限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4.本案採資格、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資格與規格合併一段開標,資格與規格符合者,再通知開價格標。
5.每一廠商參與開資格或價格標時人數最多為二人,開標時不在場之合格投標廠商,視同放棄優減及比減價格權利。
6.本案決標方式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採評分及格最低標,招標公告已公開預算金額,預算金額為含加值型營業稅,招標公告已公開預算金額,廠商標價或報價金額超過預算金額者,即屬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7.「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要點聲明書」請投標廠商自行決定是否使用。
8.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以「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9.依據98.4.13電建字第09804063161號函,投標廠商得提出「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要點聲明書」聲明,否則應依本招標文件所定之物價指數調整要點規定辦理。如廠商提出放棄物價指數調整,行政院如有訂頒物價指數調整措施,亦不適用。
10.「擇訂個別項目指數、中分類項目指數及物價總指數之漲跌幅門檻修訂為2.5%」,履約階段亦應逐月核算物調款。
11.「品管作業費」自即日起,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訂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之編列標準,改以發包施工費(即直接工程成本)為編列原則,其「直接工程成本」係含工料費用。
12.「環保設施費」包括空氣污染、噪音、震動、水污染、廢棄物清理等防制措施及其他環保費(宣導、訓練、承包商施工中監測等)。
13.
標函投遞
(1)各項證件影本及押標金憑證應裝入資格封、(2)標單及詳細價目表應裝入價格封及(3)服務建議書15份及光碟檔案1份應裝入規格封,其(1)(2)(3)一併裝入綜合封後寄、(送)達本處;倘以專人送達者,請於上班時間逕送本處文書課收件,下班後及逾截標時間者概不受理。
14.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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