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91400033 已決標公告

委託清理乙式-公告再利用事業廢棄物(廢預力電桿、廢瓷料)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京川企業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4,284,000
原始預算
$ 4,672,500
底價金額
$ 4,303,530
決標折數
99.55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機關代碼 3.13.31.23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4 - 污水及垃圾處理、公共衛生及其他環保服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採購:陳筱雯/履約:許佩珍
聯絡電話 (07)7410111#8016/8316
機關代碼 3.13.31.23
單位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機關地址 830高雄市鳳山區青年路1段100號
聯絡人 採購:陳筱雯/履約:許佩珍
聯絡電話 (07)7410111#8016/8316
傳真號碼 (07)7435935
電子郵件信箱 u283693@taipower.com.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11/24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30高雄市鳳山區青年路1段100號(事務課)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台幣210元整,請繳存⾄臺灣銀⾏公館分⾏第5811-119-490006-7帳⼾(⼾名:台灣電⼒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12/01 17:00
開標時間 114/12/02 10:00
開標地點 830高雄市鳳山區青年路1段100號(本處業務大樓4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台幣200,000元整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防範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行為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得標廠商誠信履約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30高雄市鳳山區青年路1段100號(台電鳳山區營業處總務組)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次日起2年或實作數量計價後其總價達契約金額之日,兩者無論何者先屆至,即表示契約完成。(詳承攬契約第七條)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詳投標須知六十四:其他: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許可證明: 1.投標廠商須具有下列資格文件(擇一辦理): (1)屬經濟部公告為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符合該項管理方式之再利用機構,應檢附經所在地縣市主管機關檢核認可之證明文件(檢核有效日期至少應大於本案開標時間 2 個月)並登載有該項再利用廢棄物種類(具有再利用者管制編號廢棄物代碼 R-0504及R-0403)。得標商得自行清除廢棄物外,並可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代為清除。 (2) 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者,需檢附主管機關檢核認可有再利用種類管制編號,並具有廢棄物代碼 R-0504 及 R-0403 處理機構之證明文件及進場許可證明。 2. 廠商於辦理增資等變更登記手續期間,如因原證件隨案送審,致無證件可繳驗時,應提送其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注意事項 一、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招標文件未經重大改變者,廠商不得檢附流(廢)標前已領標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投標。 二、本次公告修正「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投標時請下載最新公告之文件。
其他:押標金 ⼀、新台幣200,000元整(票據受款⼈請載明為「台灣電⼒股份有限公司」。廠商以銀⾏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狀、銀⾏之書⾯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者,其有效期應依本採購投標須知之規定辦理。 ⼆、押標⾦及保證⾦應由廠商以現⾦、⾦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票、保付⽀票、郵政匯票、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狀繳納,或取具銀⾏之書⾯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
其他:領標方式 投標廠商應依下列方式之一領取本案之招標文件: ⼀、欲採電⼦領標者,請⾄「政府電⼦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領取。 ⼆、欲採專⼈領購者,⾃公告⽇起⾄截⽌投標⽇⽌購買圖說者,應以無記名⽅式依規定先將書⾯圖說費210元繳存⾄本處圖說費帳⼾(收款⾏:臺灣銀⾏公館分⾏,帳號:5811-119-490006-7,⼾名:台灣電⼒股份有限公司),憑繳款證明在辦公時間向圖說出售單位換領書⾯圖說,經本公司收訖「臺灣銀⾏公館分⾏繳款證明」並核與規定相符後,開立統⼀發票、書⾯圖說給購買⼈。 三、廠商郵購書⾯圖說,請附郵政劃撥收據、回郵郵票130(外縣市190)元及⼤型回件信封,向本處事務課辦理,惟限於郵局開辦國內快捷郵件區域內(非快捷郵件區域內,僅能以包裹⽅式郵寄圖說,其多餘之郵資,本公司將郵寄退還),並請⾃⾏估計郵遞時間。倘因假⽇或郵局延誤⽽逾投標時效,本公司不負責任。
其他:標函,押標金憑證及證件影本投遞日期 標函應於規定投標期限截止時間前寄(送)達本處。 1.以上金額均含稅。 2.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4,450,000元,預算金額(不含稅)4,450,000元。本案為不分段開標。 3.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4.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限期辦理者,視同放棄。 5.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以「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6.本案履約期限:(1)自決標日次日起2年或實作數量計價後其總價達契約金額之日,兩者無論何者先屆至,即表示契約完成。(2)機關通知廠商分批提料,廠商應於接獲機關通知後5工作天內開始提料,並於提料起30工作天內會同委託清除之廠商至存放地點進行清除作業,並於清除前4天先行電告機關經管部門。每日/月清除數量應按契約規定,且於規定時間內完成契約數量。 7.其餘詳投標須知及契約書相關規定。 8.本採購案的廠商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寫投標文件檢附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裝入綜合封。 9.截標日、開標日倘遇颱風或其它因素而政府宣佈停止上班則須延至次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收件或開標。 10.各廠商如對本處(招標/資格審查/規格審查/價格審查/評選/決標等)結果,認為違反法令,致損害貴廠商權利或利益者,請於文到(或接獲通知)之次⽇起10⽇內以書⾯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其他:檢舉機關之連絡電話 台電公司廉政熱線:02-23666321或02-23667364 台電公司廉政電子郵箱:d05703@taipower.com.tw. 發包單位政風電話及電子郵箱:(07)7481907,d11963@taipower.com.tw 檢舉信箱:鳳山郵政19-1號信箱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3.31.23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採購:陳筱雯/履約:許佩珍
聯絡電話
(07)7410111#8016/8316
機關代碼
3.13.31.23
單位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機關地址
830高雄市鳳山區青年路1段100號
聯絡人
採購:陳筱雯/履約:許佩珍
聯絡電話
(07)7410111#8016/8316
傳真號碼
(07)7435935
電子郵件信箱
u283693@taipower.com.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11/24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30高雄市鳳山區青年路1段100號(事務課)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台幣210元整,請繳存⾄臺灣銀⾏公館分⾏第5811-119-490006-7帳⼾(⼾名:台灣電⼒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12/01 17:00
開標時間
114/12/02 10:00
開標地點
830高雄市鳳山區青年路1段100號(本處業務大樓4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台幣200,000元整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防範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行為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得標廠商誠信履約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30高雄市鳳山區青年路1段100號(台電鳳山區營業處總務組)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次日起2年或實作數量計價後其總價達契約金額之日,兩者無論何者先屆至,即表示契約完成。(詳承攬契約第七條)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詳投標須知六十四:其他: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許可證明: 1.投標廠商須具有下列資格文件(擇一辦理): (1)屬經濟部公告為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符合該項管理方式之再利用機構,應檢附經所在地縣市主管機關檢核認可之證明文件(檢核有效日期至少應大於本案開標時間 2 個月)並登載有該項再利用廢棄物種類(具有再利用者管制編號廢棄物代碼 R-0504及R-0403)。得標商得自行清除廢棄物外,並可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代為清除。 (2) 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者,需檢附主管機關檢核認可有再利用種類管制編號,並具有廢棄物代碼 R-0504 及 R-0403 處理機構之證明文件及進場許可證明。 2. 廠商於辦理增資等變更登記手續期間,如因原證件隨案送審,致無證件可繳驗時,應提送其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注意事項
一、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招標文件未經重大改變者,廠商不得檢附流(廢)標前已領標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投標。 二、本次公告修正「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投標時請下載最新公告之文件。
其他:押標金
⼀、新台幣200,000元整(票據受款⼈請載明為「台灣電⼒股份有限公司」。廠商以銀⾏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狀、銀⾏之書⾯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者,其有效期應依本採購投標須知之規定辦理。 ⼆、押標⾦及保證⾦應由廠商以現⾦、⾦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票、保付⽀票、郵政匯票、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狀繳納,或取具銀⾏之書⾯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
其他:領標方式
投標廠商應依下列方式之一領取本案之招標文件: ⼀、欲採電⼦領標者,請⾄「政府電⼦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領取。 ⼆、欲採專⼈領購者,⾃公告⽇起⾄截⽌投標⽇⽌購買圖說者,應以無記名⽅式依規定先將書⾯圖說費210元繳存⾄本處圖說費帳⼾(收款⾏:臺灣銀⾏公館分⾏,帳號:5811-119-490006-7,⼾名:台灣電⼒股份有限公司),憑繳款證明在辦公時間向圖說出售單位換領書⾯圖說,經本公司收訖「臺灣銀⾏公館分⾏繳款證明」並核與規定相符後,開立統⼀發票、書⾯圖說給購買⼈。 三、廠商郵購書⾯圖說,請附郵政劃撥收據、回郵郵票130(外縣市190)元及⼤型回件信封,向本處事務課辦理,惟限於郵局開辦國內快捷郵件區域內(非快捷郵件區域內,僅能以包裹⽅式郵寄圖說,其多餘之郵資,本公司將郵寄退還),並請⾃⾏估計郵遞時間。倘因假⽇或郵局延誤⽽逾投標時效,本公司不負責任。
其他:標函,押標金憑證及證件影本投遞日期
標函應於規定投標期限截止時間前寄(送)達本處。 1.以上金額均含稅。 2.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4,450,000元,預算金額(不含稅)4,450,000元。本案為不分段開標。 3.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4.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限期辦理者,視同放棄。 5.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以「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6.本案履約期限:(1)自決標日次日起2年或實作數量計價後其總價達契約金額之日,兩者無論何者先屆至,即表示契約完成。(2)機關通知廠商分批提料,廠商應於接獲機關通知後5工作天內開始提料,並於提料起30工作天內會同委託清除之廠商至存放地點進行清除作業,並於清除前4天先行電告機關經管部門。每日/月清除數量應按契約規定,且於規定時間內完成契約數量。 7.其餘詳投標須知及契約書相關規定。 8.本採購案的廠商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寫投標文件檢附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裝入綜合封。 9.截標日、開標日倘遇颱風或其它因素而政府宣佈停止上班則須延至次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收件或開標。 10.各廠商如對本處(招標/資格審查/規格審查/價格審查/評選/決標等)結果,認為違反法令,致損害貴廠商權利或利益者,請於文到(或接獲通知)之次⽇起10⽇內以書⾯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其他:檢舉機關之連絡電話
台電公司廉政熱線:02-23666321或02-23667364 台電公司廉政電子郵箱:d05703@taipower.com.tw. 發包單位政風電話及電子郵箱:(07)7481907,d11963@taipower.com.tw 檢舉信箱:鳳山郵政19-1號信箱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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