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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30高雄市鳳山區青年路1段100號(事務課)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30高雄市鳳山區青年路1段100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財物採購標準版。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繳稅證明。(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其他:注意事項
一、投標時須檢附產品型錄,型錄須有圖片並註明廠牌及型號,凡符合本規範之型錄資料,如為原文者須另行標示中文,符合本採購規範之處,以色筆逐項標示以供核對,如有不明確之處,得洽廠商澄清之,未檢附型錄或審查不合格者,視為規格不合格。
二、賣方所售產品如涉及任何權力、專利、經銷權、智慧財產權等糾紛,概由賣方自行負責。
三、考量產品品質,不允許廠商提供大陸品牌之製品。
四、本案已業經機關首長核定,如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更正說明】
一、本次公告更正「113年施工設備乙批規範」內容如下:
(一)、第一項工具功能及規格:(二)紅外線攝錄影像熱分析儀規範,第4款視角(FOV)修正為33°×25°(含以上)。
(二)、第三項交貨及驗收第8款,修正為紅外線攝錄影像熱分析儀及數位鉤式電壓電流電阻計產品,廠商須於交貨同時檢附原廠出廠測試報告或原廠出廠檢查成績表正本、原廠出廠證明、維修能力證明,中文操作手冊(或中文譯本),如為進口貨品須檢附2023年01月(含)以後海關進口證明文件,並提供原廠授權在台代理證明。
二、本次公告更正延長等標期,投標截止時間變更為113年5月23日下午17時00分止;開標時間變更為113年5月24日下午14時00分。
一、以上金額均含稅。
二、本案預算金額(不含稅)新台幣785,000元;採購金額(不含稅)新台幣785,000元。
三、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
四、開標時不在場之合格廠商,視同放棄優減及比減價權利。
五、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以「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六、本採購案的廠商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寫投標文件檢附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裝入綜合封。
七、其餘詳投標須知暨契約條款、投標須知附加條款相關規定。
八、截標日、開標日倘遇颱風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而政府宣佈停止上班則延至次上班日同一時間代之。
九、有關本案之規範部分如有疑義,請逕洽主辦部門小港巡修課黃畇誌主辦,電話:07-7410111轉4664。
其他:檢舉機關之連絡電話
台電公司廉政熱線:02-23667364
台電公司廉政電子郵箱:d05703@taipower.com.tw.
採購單位政風電話及電子郵箱:(07)7481907,d11963@taipower.com.tw
檢舉信箱:鳳山郵政19-1號信箱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