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u894016@taipower.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四段75號業務大樓11樓開標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四段75號業務大樓9樓文書課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使用本公司標準契約範本,並參酌工程會之範本並依個案情況增減修訂。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配電管路及零星外線綜合工程(配電管路工程預算金額大於配電外線工程預算金額),其配電外線工程預算金額一億元以上:
一、國內廠商資格:
1.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專級電器承裝業(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營業項目具承包高低壓電力管路工程業務或營業項目代碼為E599010之配管工程業者)及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並須於投標時附具該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供本公司審查。
2.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僅以配電管路工程預算金額計,含加值型營業稅)及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會員,並須於投標時附具該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供本公司審查。
3.營業項目代碼為E103071之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僅以配電管路工程預算金額計,含加值型營業稅,為其資本額之十倍)及相關營造業公會會員,並須於投標時附具該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供本公司審查。
4.業務項目與本工程性質相同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並持有相關證件(含核准其經營與本工程相同性質之組織規程影本)以資證明者」。
二、廠商信用之證明(詳附加說明26)
三、特定資格(詳附加說明26)
※廠商資格詳細規定:詳「工程採購投標須知補充規定」附註七-4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1.預算金額含加值型營業稅。
2.本採購案可電子領標。
3.標函應於規定截標時間前寄達,逾期無效。專人送達應於截標前,上班時間內送達本處文書課收發。
4.截標收件日或開標日如逢颱風假等不定期放假時,順延至次上班日同一時間舉行。
5.決標方式: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
6.投標廠商標價應含加值型營業稅,標價超過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7.投標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其有效期應較招標文件規定之報價有效期長三十日,至少至年月日。本公司洽投標廠商延長投標文件與報價有效期者,其所繳納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一併延長之(詳招標公告)。
8.投標時投標廠商請務必確實檢附廠商法律責任切結書、廠商聲明書,無檢附或填寫不完整者為不合格標。
9.本採購案訂價依本工程採購投標須知第25及26條辦理。
10.提供「本工程地區以往主要供料材料實際施作數量統計表」作為投標廠商投標估價之參考。
11.物價指數調整要點之「特定個別項目指數、中分類項目指數及物價總指數之漲跌幅門檻修訂為2.5%」,履約階段亦應逐月核算物調款。
12.本工程工量估算以14個月為期,其年度最後一件分項工程交辦後,乙方須於交辦日後4個月內完成該年度工程竣工,合計總工期18個月。
13.本採購案之工程採購投標須知所列之工程預計開工日為115年6月1日,惟為配合「台北市區營業處114年乙工區配電管路及零星外線綜合工程」工程執行情形,須依本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書面通知指定日開工。
14.投標廠商負責人得親自或授權人員參加本採購案有關會議,被授權人員參加會議簽署有關文件時應提出「出席代表授權書」。
15.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或異議時,受理單位同招標機關。
16.本處政風貪瀆檢舉電話及電子郵箱:電話(02)2733-0132;電子郵箱:d10263@taipower.com.tw
17.未克親自前往本處領取押標金者,請填妥「退還押標金切結書」及檢附「回郵信封」,以利押標金之退還手續。
18.本工程詳細價目表僅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碼規則修正工項名稱(即「項目及說明」)及單位,其材料規範、DCIS(或NDCIS)內建材料及招標文件內所述之材料名稱及單位仍保留沿用,請參閱「詳細價目表各工項對照表」。
19.本工程施工倘涉及屋頂作業,乙方及其分包廠商應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8條規定指派屋頂作業主管負責監督指揮施工並辦理相關安全措施。(詳本工程契約特訂條款補充說明)
20.其他詳本工程採購投標須知、承攬契約及特訂條款等相關規定。
21.本工程例假日、休息日及其他應放假日之施工費用已考量於詳細價目表之施工積點單價內;另由甲方指定之假日施工,按特訂條款第八條付款第十六款規定核計工量,投標廠商應審慎評估成本,並將影響因素預估於報價成本內。
22.本案提供轄內(全區)一定期間已竣工案件之『配電外線工程附屬材料裝設積點工量及各項附材累計使用量統計表』,請投標廠商依其施工條件及影響因素等,審慎估算於架空線路工程附屬材料報價成本內。
23.本契約因應臺北市政府規定含有再生瀝青混凝土及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焚化再生粒料)等施工項目,請於開工前提供試驗報告。
24.本採購案不支付廠商預付款。
25.本契約部分文件(詳配電外線(管路)工程承攬契約移列雲端附件一覽表)將放置於本公司新配電工程資訊系統(NDCIS),決標後契約該部分文件將不另列印紙本。
26.接續廠商資格摘要
二、廠商信用之證明
國內投標廠商須提出下列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前述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惟本公司如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三、特定資格於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完成配電配電管路工程或配電外線工程或配電管路及零星外線綜合工程或配電外線及零星管路綜合工程等之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億6,000萬元,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4億元,並應附原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如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等)。
※廠商資格詳細規定:詳「工程採購投標須知補充規定」附註七-4
27.開標時廠商人數以二人為限,開標時不在場之合格投標廠商,機關將依採購法第六十條辦理,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28.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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