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u894016@taipower.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業務大樓11樓開標室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四段75號業務大樓9樓文書課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廠商須於機關通知開工日起7日曆天內提送保險相關單據,每逾期1日,計罰100元;應辦理之保險及提送單據,詳契約第十條保險(六)及工作說明書。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使用本公司標準契約範本,並參酌工程會之契約範本針對個案情況增減修訂。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營業項目應包含標案所需之專業類別如下:
1.E603040 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適用於消防設備工程施工、安裝與改善。
2.IF01010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業:適用於消防安全設備的年度定期檢修與申報。
補充說明: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本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繳稅證明。(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本次公告修正文件-投標須知-第六十四條「投標廠商資格」營業項目應包含標案所需之專業類別如下:
1.E603040 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適用於消防設備工程施工、安裝與改善。
2.IF01010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業:適用於消防安全設備的年度定期檢修與申報。
刪除(原限定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土木包工業或室內裝修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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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上金額均含稅。
2.本案採購金額新臺幣(不含稅)1,427,850元;預算金額新臺幣(不含稅) 1,427,850元。
3.標函應於規定截標時間前寄達,逾期無效。專人送達應於截標前,上班時間內送達本處文書課收發。
4.截標收件日或開標日如逢颱風假等不定期放假時,順延至次上班日同一時間舉行。
5.決標方式: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
6. 本處廉政熱線:02-27330132。廉政電子信箱:d10263@taipower.com.tw。
7.投標廠商標(報)價應(未稅),決標金額以得標廠商標(報)價(未稅)作為決標金額;支付契約價金時另加計「加值型營業稅」。
8.廠商標價或報價金額超過預算金額(未稅)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9.開標時廠商人數以二人為限,開標時不在場之合格投標廠商,機關將依採購法第六十條辦理,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10.廠商請自行上網繳費領標,本處不另提供書面文件。
11.履約期限:詳工作說明書。
(1)廠商須於機關通知開工日起7日曆天內提送保險相關單據,每逾期1日,計罰100元;應辦理之保險及提送單據,詳契約第十條保險(六)。
(2)廠商須於機關通知開工日起60日曆天內完成安檢缺失改善作業並提送完工前、後照片供機關確認改善結果,每逾期1日,計罰1,000元;倘機關查獲有漏改善事項,廠商須完成改善方為本項完成。
(3)機關通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機構辦理複查,倘檢查不合格,廠商須持續改善至檢查合格,若導致機關遭主管機關開罰,且經查證確認可歸責於廠商,將計罰「機關遭罰金額之120%」。
※此項罰款不屬於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
(4)倘廠商改善完成之項目均由檢查機構確認改善合格,卻查有未列於「詳細價目表」之須改善項目,致機關無法通過檢查,且經查證確認非可歸責於廠商,不計廠商罰則。
(5)機關收執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合格之書面通知後,應於收執日起7日曆天內書面通知廠商(須附檢查合格通知書影本),廠商須自收執機關書面通知之次日起20日曆天內提送「改善成果報告書」及申報竣工,每逾期1日,計罰100元。
12.投標廠商負責人得親自或授權人員參加本採購案有關會議,被授權人員參加會議簽署有關文件時應提出「出席代表授權書」。
13.本案應附之投標文件:綜合封、綜合封內需包含(廠商投標標價清單、詳細價目表、投標廠商資格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納稅證明、投標廠商聲明書)、刑事民事切結書、出席代表授權書。
14. 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15.其他詳投標須知、承攬契約及條款等相關規定。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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