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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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四段75號業務大樓11樓開標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防範投標廠商圍標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得標廠商誠信履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四段75號業務大樓9樓文書課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使⽤本公司標準契約範本,並參酌⼯程會之契約範本針對個案情況增減修訂。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應符合下列資格:
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級電器承裝業及電氣⼯程⼯業同業公會會員,並須於投標時附具該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供本公司審查。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詳附加說明12)。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詳附加說明13)。
附加說明
1.以上⾦額均含稅。
2.本案採購⾦額新臺幣(不含稅)19,000,000元;預算⾦額新臺幣(不含稅)19,000,000元。
3.標函應於規定截標時間前寄達,逾期無效。專⼈送達應於截標前,上班時間內送達本處文書課收發。
4.截標收件⽇或開標⽇如逢颱風假等不定期放假時,順延⾄次上班⽇同⼀時間舉⾏。
5.決標⽅式:依政府採購法第五⼗⼆條第⼀項第⼀款。
6.本處廉政熱線:02-27330132。廉政電⼦信箱:d10263@taipower.com.tw。
7.投標廠商標(報)價應(未稅),決標⾦額以得標廠商標(報)價(未稅)作為決標⾦額;⽀付契約價⾦時另加計「加值型營業稅」。
8.廠商標價或報價⾦額超過預算⾦額(未稅)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9.開標時廠商⼈數以⼆⼈為限,不在場之合格投標廠商,機關將依採購法第六⼗條辦理,廠商未依規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10.廠商請⾃⾏上網繳費領標,本處不另提供書⾯文件。
11.履約期限:(⼀)廠商必須於機關書⾯通知指定⽇開⼯,並提出開⼯報告表。倘因決標爭議等因素,未能如期開⼯者,或機關因業務之需要,則由機關另指定開⼯⽇。(⼆)⾃開⼯⽇起屆滿⼀年,即停⽌交辦,但交辦總⼯作款(含加值型營業稅)未達本⼯作契約價⾦(含加值型營業稅)且機關之新約尚未開⼯,得經雙⽅同意後展延履約期限,惟最⻑以三個⽉為限,如展延期間⼯作交辦總⼯作款(含加值型營業稅)估算達本⼯作契約價⾦(含加值型營業稅)時,即停⽌交辦(倘契約全部⼯作以NDCIS交辦者,其總⼯作款之百分比以本公司NDCIS交辦總⼯作⾦額修正後%為基準)。(三)當⼯作交辦總⼯作款(含加值型營業稅)估算達本⼯作契約總價(含加值型營業稅)時,亦即停⽌交辦重⾏發包。(四)交辦總⼯作款(含加值型營業稅)可由⼯作交辦施⼯後之結算累計⾦額與交辦未結算⼯作累計⾦額修正值之和推算契約總價(含加值型營業稅)。(五)交辦未結算⼯作累計⾦額修正值,依據同⼀⼯作交辦⾦額與其結算⾦額之差異幅度百分比,對交辦未結算⼯作累計⾦額予以修正。
1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
13.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期營業⼈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期證明者,得以前⼀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影本代之;經核定使⽤統⼀發票者,應⼀併檢附申領統⼀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影本。投標廠商非營業稅之納稅義務⼈者,應提上年度所得稅繳稅證明文件影本。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期或前⼀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稅之查復表代之。新設立之廠商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免繳有關所得稅繳稅證明。(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14.投標廠商負責⼈得親⾃或授權⼈員參加本採購案有關會議,被授權⼈員參加會議簽署有關文件時應提出「出席代表授權書」。
15.本案應附之投標文件:綜合封、綜合封內需包含(廠商投標標價清單、詳細價⽬表、投標廠商資格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納稅證明、押標⾦、投標廠商聲明書、「廠商參與公共⼯作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勞⼯權益切結書)。
16.電⼦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憑據書⾯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17.其他詳投標須知、承攬契約等相關規定。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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