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u057354@taipower.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四段75號業務大樓11樓開標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督促投標廠商於得標後,必然履行契約外,兼有防範投標廠商圍標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擔保得標廠商依契約約定履約之用。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四段75號文書課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使用本公司標準契約範本,並參酌工程會之契約範本並針對個案情況增減修訂。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
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納稅證明(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投標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之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發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新設立/暫停營業廠商復業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其他:應符合下列勾選項目之一:
(1)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級電器承裝業及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並須於投標時附具該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供本公司審查。
(2)務項目與本工作性質相同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並持有相關證件(含核准其經營與本工作相同性質之組織規程影本)以資證明者」。
附加說明
1.以上金額均含稅。
2.本案採購金額新臺幣(不含稅)4,295,238元;預算金額新臺幣(不含稅)4,295,238元。
3.本採購案可電子領標。
4.標函應於規定截標時間前寄達,逾期無效。專人送達應於截標前,上班時間內送達本處文書課收發。
5.截標收件日或開標日如逢颱風假等不定期放假時,順延至次上班日同一時間舉行。
6.決標方式: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
7.投標廠商標價應含加值型營業稅,標價超過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8.開標時不在場之合格投標廠商,視同放棄優、比減價格之權利。
9.投標時投標廠商請務必確實檢附「廠商法律責任切結書」、「廠商聲明書」,無檢附或填寫不完整者為不合格標。
10.本採購案訂價依本採購投標須知第91條辦理。
11.本採購案不支付廠商預付款。
12.本採購案係屬年度發包工作,工量估算以1年為期,惟工作交辦或實際施作數量與用戶申請或配合政府工程需要等因素有關,預估總工作款不易精確,交辦總工作款(含加值型營業稅)依下列原則辦理:
(1)自開工日起未屆滿1年,而工作交辦總工作款估算達本工作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時,則停止交辦重行發包。
(2)自開工日起屆滿1年,交辦總工作款已達本工作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之80%時,即停止交辦重行發包;反之,自開工日起屆滿1年,交辦總工作款未達本工作契約價金之80%時,經雙方同意後契約得展延,惟最長以一年為限,但展延期間工作交辦總工作款估算達本工作契約價金時,即停止交辦重行發包(交辦總工作款之百分比以本公司交辦總工作金額修正後%為基準)。
13.本採購案預計開工日為111年5月12日,惟為配合台北市區營業處「109年配電場所設備裝拆工程」執行情形,得依本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書面通知指定日開工。
14.投標廠商負責人得親自或授權人員參加本採購案有關會議,被授權人員參加會議簽署有關文件時應提出「出席代表授權書」。
15.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或異議時,受理單位同招標機關。
16.本處政風貪瀆檢舉電話及電子郵箱:電話(02)2733-9733;電子郵箱:d10263@taipower.com.tw
17.未克親自前往本處領取押標金者,請填妥「退還押標金切結書」及檢附「回郵信封」,以利押標金之退還手續。
18.配合臺北市政府自104年7月1日成立「臺北市道路管線暨資訊中心」並要求管線單位於施工期間將施工過程全程攝影並即時傳送至道管中心,新增「施工攝影上傳作業」等工項。另,臺北市道路管線暨資訊中心提供之攝影機等相關設備,乙方應負保管責任,倘該設備遭毀損、被竊或遺失,乙方應負賠償責任,甲方不予負責。(詳本契約工作說明書補充說明)
19.本工作施工倘涉及屋頂作業,乙方及其分包廠商應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8條規定指派屋頂作業主管負責監督指揮施工並辦理相關安全措施。(詳本契約工作說明書補充說明)
20.其他詳本採購投標須知、承攬契約及工作說明書等相關規定。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