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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當履約期限屆滿但新舊契約不及銜接時,本機關得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向得標廠商辦理擴充,惟以3個日曆月為限。
(二)當履約期限屆滿,本機關得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向得標廠商續約,1次續約1年,以3次為限。
(另詳投標須知第六十二條及招標規範柒、二)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四段75號業務大樓11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四段75號文書課
履約期限
107年01月01日至107年12月31日(詳附加說明14)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使用本公司標準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其中營業項目有提供人力勞務者(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廠商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款之繳款書收執聯,廠商如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3其他: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另免申請核發行業登記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二、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完成與採購標的同性質之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 1,290萬元(不含營業稅)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新臺幣3,226萬5,000元(不含營業稅),應檢附採購業主出示之驗收證明或其他完成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1.以上金額均含稅。
2.本案採購金額新臺幣(不含稅)137,127,000元;預算金額新臺幣(不含稅)32,265,000元。
3.標函應於規定截標時間前寄達,逾期無效。專人送達應於截標前,上班時間內送達本處文書課收發。
4.截標收件日或開標日如逢颱風假等不定期放假時,順延至次上班日同一時間舉行。
5.本處廉政熱線:02-27339733。廉政電子信箱:d10263@taipower.com.tw。
6.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時(受理單位同招標機關),應以書面向本處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106年11月13日前)
7.本處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期限:投標截止日前一日答覆,必要時得公告之並得延後前述書面答覆及公告日期。(106年11月27日前)
8.以現金繳納押標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
廠商如以現金或匯款方式繳納押標金,請擇下列二者帳戶之一交付款項:
(1)收款銀行:臺灣銀行(銀行代碼:004)
收款帳號:9304-1020600059
帳戶戶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2)收款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銀行代碼:050)
收款帳號:8278-1020600059
帳戶戶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9.投標廠商標(報)價應(未稅),決標金額以得標廠商標(報)價(未稅)作為決標金額;支付契約價金時另加計「加值型營業稅」。
10.廠商標價或報價金額超過預算金額(未稅)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11.開標時廠商人數以3人為限,不在場之合格投標廠商,視同放棄優、比減價格之權利。
12.廠商請自行上網繳費領標,本處不另提供書面文件。
13.投標廠商負責人得親自或授權人員參加本採購案有關會議,被授權人員參加會議簽署有關文件時應提出「出席代表授權書」。
14.履約期限:(1)廠商應於107年01月01日零時起至107年12月31日二十四時止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2)其他:1.決標次日起7日內,由機關通知廠商履約起始日零時起至終止日24時止之壹年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2.詳投標須知第六十二條。
15.服務計畫書紙本1式14份及內容一致之電子檔光碟1式1份(光碟內容與紙本不一致時以紙本為準),其他投標文件1式1份。
16.其他詳投標須知、承攬契約、招標規範、評選須知等規定。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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