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u224687@taipower.com.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四段75號業務大樓11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四段75號文書課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標準契約並參酌工程會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詳附加說明8)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詳附加說明9)
(3)與履約能力有關之證明:參照七十一條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4)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須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外國廠商所供應勞務之原產地為非條約協定國者,視同非條約協定國廠商。
(5)外國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機關採購標的之法人、機構或團體,須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始得完成維修保固等履約事項者,須附具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
二、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詳附加說明10。
附加說明
1.以上金額均含稅。
2.本案採購金額新臺幣(不含稅)93,317,385元;預算金額新臺幣(不含稅)93,317,385元。
3.標函應於規定截標時間前寄達,逾期無效。專人送達應於截標前,上班時間內送達本處文書課收發。
4.截標收件日或開標日如逢颱風假等不定期放假時,順延至次上班日同一時間舉行。
5.本處廉政熱線:02-27339733。廉政電子信箱:d10263@taipower.com.tw。
6.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時(受理單位同招標機關),應以書面向本處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106年8月18日前)
7.本處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期限:投標截止日前一日答覆,必要時得公告之並得延後前述書面答覆及公告日期。(106年9月10日前)
8.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例如: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商業登記抄本、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商工登記資料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等均屬之】、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9.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暫停營業廠商復業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10.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1)廠商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臺幣7,000,000元整。(2)具有自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至少完成客服中心相關系統開發、建置、整合、營運管理或維護等任一實績(國內外均可),並持有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8,000,000元(不含營業稅,招標標的第一年預算金額五分之二)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新臺幣70,000,000元(不含營業稅)以上者,若外幣金額則依辦理決標前一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為新臺幣。其外國文件應經當地公正機構公證或認證,並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中文譯本之認證得由我國駐外代表館處為之。
11.投標廠商標(報)價應(未稅),決標金額以得標廠商標(報)價(未稅)作為決標金額;支付契約價金時另加計「加值型營業稅」。
12.廠商標價或報價金額超過預算金額(未稅)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13.開標時廠商人數以二人為限,不在場之合格投標廠商,視同放棄優、比減價格之權利。
14.廠商請自行上網繳費領標,本處不另提供書面文件。
15.投標廠商負責人得親自或授權人員參加本採購案有關會議,被授權人員參加會議簽署有關文件時應提出「出席代表授權書」。
16.其他詳投標須知、承攬契約、招標規範、評選須知等規定。
17.投標廠商須提出建議書紙本一式12份及內容一致之電子檔案光碟一式1份(光碟內容與紙本不一致時以紙本為準)。(裝封於大封套或容器內)
18.本案採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優勝廠商;訂有廠商基本資格,先審查投標廠商資格文件,資格不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不得參與後續階段之評選(後續階段開標之時間及地點無法預先標示);基本資格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本公司將另函請合格廠商參與評選(評選時,請廠商到場簡報),並依評選結果及其優勝序位,通知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優勝廠商依序辦理議價後決標。
*19.因招標文件之截止投標日期誤植,辦理本次招標公告更正。
*20.因遺漏招標文件契約書之附件,辦理本次招標公告更正。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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