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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履約期屆滿前於甲方新約尚未開工時,契約得以原約各項條款展延履約期限或擴充金額(或兩者同時擴充),惟契約展延最長以6個月為限,後續擴充金額以契約總金額(未稅)40%為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804高雄市鼓山區鼓山二路三十九號開標室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依據需求部門編定投標須知收取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依據需求部門編定投標須知收取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4高雄市鼓山區鼓山二路三十九號文書課
履約期限
開工日(機關指定)起至115年12月31日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標準契約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更正公告
針對契約文件及特定條款進行修正,此次更正內容為(1)標價清單、詳細價目表之機關負擔特別休假費用金額(2)契約第五條、第八條之薪資(3)特定條款之第三、四、五、十二條,及附件6、附件7。 12/3重新公告,截標日期延長至12/10下午17:00,開標日期順延至12/11上午10:00。
其他:決標方式
: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決標原則,並以標單上所報中文大寫之總價為準。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標函投遞] 1.標函應於規定截標時間前寄達,逾期無效。 各項證件影本、聲明書(應加蓋與標單相同之廠商負責人印章或簽名)、切結書(應加蓋與標單相同之廠商負責人印章或簽名)及押標金憑證應依類別裝入標封後交寄。 2.專人送達應於截標前送達本處文書課收發處,限本處上班時間內。 3.截標日及開標日如逢颱風假等不定期放假時,順延至次上班日舉行。 4.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或異議時,受理單位同招標機關。 [押標金有效期]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應較報價有效期長30日,不足者為不合格。 本公司廉政熱線:02-23667364,檢舉信箱:d05703@taipower.com.tw。高雄區營業處政風貪瀆檢舉電話:(07)5313375,檢舉信箱:d10963@taipower.com.tw。
其他:其他須知
:一.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10日曆天內(日期由機關指定),所屬圖資工作人員須至機關市巡課接受圖資能力測試、系統維護能力測試,複試以一次為限,不合格視同無承攬本工作能力,機關得解除或終止契約另行重新辦理招標。二. 為配合未來與政府機關圖資介接,本公司配電圖資系統欲改以台灣通用版電子地圖為底圖,機關業務需要,得要求廠商增加工作人員1人,廠商應配合辦理。三.決標時本契約即有效成立,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7日曆天內(末日為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順延之)繳納履約保證金,且於決標日之次日起14日曆天內(末日為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順延之)前來辦理訂約手續,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機關簽約之日為訂(簽)約日。四.依採購法第58條,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五.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0條,差額保證金金額為總標價與底價之百分之八十之差額。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廠商應自(接獲)本公司通知之次日起五日;末日為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順延之)內提出差額保證金作為擔保,未依規定提出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六.除繳納期限外,差額保證金之內容、有效期、發還及不發還等事項,準用履約保證金之規定。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地址:804高雄市鼓山區鼓山二路39號、電話:07-5519271、傳真:07-5513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