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u568372@taipower.com.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契約到期後在甲方新約尚未開工時,乙方應續履行原約各項條款至新約開工日之前一日止;惟最長以2個月為限,並不得逾契約總金額(不含營業稅)20%。
2.契約依實做數量結算契約價金,在契約期限內,其後續擴充金額以契約總金額(不含營業稅)20%為上限。
以上總後續擴充金額以不逾契約總金額(不含營業稅)40%為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4高雄市鼓山區鼓山二路三十九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圖說費新台幣200元整,請匯款至臺灣銀行公館分行,帳號:58111094900060號,戶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親自領取者,應以無記名方式先將圖說費匯款至臺灣銀行公館分行帳戶,憑收據在辦公時間向本處事務課領取書面圖說或郵購或直接上網「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領取(費用40元),網址為:http://web2.pcc.gov.tw/。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4高雄市鼓山區鼓山二路三十九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台電公司工程採購標準版本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符合下列二項資格之其一者:
1.政府核發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業務項目與本工作性質相同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並持有相關證件(含核准其經營與本工作性質之組織規程影本)以資證明者」。
(二)納稅證明(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投標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之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附加說明
1、以上金額均含稅
2、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2,268,000元;預算金額(不含稅)1,620,000元
投標廠商其他須知
(一) 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起14日內(日期由甲方指定),應備妥執行停電廣播通知業務之小型汽車,搭載可循環放音功能之廣播設備(含數位錄音筆或其他可循環錄放音設備、出力50瓦以上之廣播主機及車頂牢固置放向前、後、左、右至少四具喇叭),配備可錄製影像、聲音、日期及時間之高畫質(720p以上解析度)行車紀錄器(需自備足夠之記憶儲存單元),以接受甲方檢查。
(二)得標廠商未能依上述規定辦妥時,視同無承攬本工作能力,甲方得取消其得標資格,甲方將依序徵詢次低標、第三標廠商,倘同意按最低標標價承攬,則甲方再次辦理前述設備檢查,倘不同意按最低標標價承攬則另行重新辦理招標。
招標文件及領標方式
圖說費新台幣200元整,請匯款至臺灣銀行公館分行,帳號:58111094900060號,戶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親自領取者,應以無記名方式先將圖說費匯款至臺灣銀行公館分行帳戶,憑收據在辦公時間向本處事務課領取書面圖說或郵購或直接上網「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領取(費用83元),網址為:http://web.pcc.gov.tw/。 廠商郵購圖說請附收據及回郵 157元(附38.5 X 29公分以上信封),惟僅限向本處(本處地址:高雄市鼓山區鼓山二路39號)事務課辦理,並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倘因假日或郵局延誤而逾投標時效,本處不負責任。
標函投遞
標函應於規定截標時間前寄達,逾期無效。 各項證件影本及押標金憑證應裝入綜合封後交寄。 (以郵局之限時掛號函件)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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