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u283109@taipower.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處得視承攬商依工作說明書第二條之交辦情形辦理契約變更增加項目金額以本契約總價(含工作安全衛生費及稅雜費)之20%為上限;契約期滿,且交辦總工程款未達本契約總價之90%時,經雙方合意,得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展延二個月。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0臺南市中西區忠義路1段109號
履約期限
(1)本契約自決標日起生效,自開工日起二年內為交辦期限,在交辦期限內均可交辦設計工作。
(2)自開工日起未屆滿二年,而工作交辦總工作款估算達本契約總價(不含加值型營業稅)時,則停止交辦重新發包。
(3)自開工日起屆滿二年,工作交辦總工作款已達本契約總價(不含加值型營業稅)之90%時,即停止交辦重新發包;反之,自開工日起屆滿二年,交辦總工作款未達本契約總價之90%時,經雙方同意後契約得展延,惟最長以三個月為限,但展延期間工作交辦總工作款估算達本契約總價時,即停止交辦重新發包,結算金額(不含加值型營業稅)以不逾契約總價(不含加值型營業稅)為限
(4)配電設計工作停止交辦時,由甲方以書面通知乙方,並告知「停止交辦日期」。
(5)契約如須辦理變更,其履約標的數量有增加時,變更契約以本契約總價(含工作安全衛生費及稅雜費)之20%為上限。
三、
廠商資格摘要
(一)
1.政府核准登記或設立之廠商,並持有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業務項目與本工作性質相同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並持有相關證件(含核准其經營與本工作相關性質之文件及證件影本)以資證明者。
(二)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之繳款書收據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政府主管機關登記有案領有執照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電機技師事務所、財團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或公司行號等俱經濟部訂定「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I101061之電氣(機)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監造之營業或服務項目者。
(四)在契約期間內未承包本公司台南區營業處之相關配電外線工程或配電管路工程施工者。(廠商投標時應檢附切結書切結)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應依下列方式之一領取本案之招標文件:
1.本案允許電子領標,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系統下載領取。
二、
其它
1、本案採不分段開標。
2、上述金額均含「加值型營業稅」。
3、本案未稅之「採購金額」5,174,302元。
4、本案未稅之「預算金額」4,311,918元。
5、投標廠商須以「不含稅」金額投標,標價(未稅)超過預算金額(未稅)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6、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如遇颱風等不定期放假時,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收件及開標。
7、餘詳本案招標文件之規定。
8、得標後繳納印花稅,請以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所開立之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繳納,或以網路申報印花稅。
9、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台電公司台南區營業處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起等標期之1/4期限內。
10、本案開標當場進行優、比減價事宜,廠商未派員到場,視同放棄說明。
備註
本處對招標文件內容有所更正、不予開標決標、延期開標、取消採購之情形者,將登載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廠商應於原訂投標截止期限前自行至該網址詳閱公告附加說明。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