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u458481@taipower.com.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如需辦理變更,變更契約以總金額(不含營業稅)20%為上限及契約期滿經雙方合意得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每期一年,以一期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700臺南市中西區忠義路1段109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圖說費新台幣100元整,請匯款至臺灣銀行公館分行第58111084900069號,戶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0臺南市中西區忠義路1段109號
履約期限
自甲方通知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 ,詳如附加說明。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台電公司勞務採購標準版本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一)、
1.政府核准登記或設立之廠商,並持有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業務項目與本工作性質相同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並持有相關證件(含核准其經營與本工作相關性質之文件及證件影本)以資證明者。
(二)、
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之繳款書收據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應依下列方式之一領取本案之招標文件:
1、本案允許電子領標,不允許電子投標,投標廠商應以書面投標。
2、欲採專人領購者,應以無記名方式依照規定先將招標文件費匯款至臺灣銀行公館分行帳戶,憑收據在辦公時間向圖說出售單位換領書面圖說,經本公司收訖「臺灣銀行公館分行繳款證明」並核與規定相符後,開立統一發票連同書面圖說一併給購買人。
3、廠商郵購書面圖說,請附臺灣銀行公館分行繳款證明及回郵郵票190元及大型回件信封,向台南市忠義路1段109號總務組辦理,惟限於郵局開辦國內快捷郵件區域內(非快捷郵件區域內,僅能以包裹方式郵寄圖說),並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倘因假日或郵局延誤而逾投標時效,本公司不負責任。
二、履約期限:
1.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日起)或106年01月01日至106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為期1年採購標的之供應。
2.契約期滿,經雙方合意得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每期一年,以一期為限。
三、
其它
1、上述金額均含「加值型營業稅」。2、本案未稅之「預算金額」533,300元。3、本案未稅之「採購金額」1,279,920元。4、本案採不分段開標。5、
廠商投標標價清單(不含稅)超過預算金額(不含稅)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6、未克親自前往本處領具押標金者,請填妥「退還押標金切結書」及檢附「回郵信封」,以利押標金之退還手續。7、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如遇颱風等不定期放假時,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收件及開標。8、台電公司廉政電子信箱及電話:d05703@taipower.com.tw; (02)23667364。9、餘詳本案招標文件之規定。
備註
本處對招標文件內容有所更正、不予開標決標、延期開標、取消採購之情形者,將登載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廠商應於原訂投標截止期限前自行至該網址詳閱公告附加說明。
105/9/14更正附加說明三、其它:2、本案未稅之「預算金額」,正確金額533,300元誤登打為533,330元。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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