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電話
(06)6335481#206/#635
電子郵件信箱
u381968@taipower.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30臺南市新營區中正路200號
履約期限
本工程各工作單之交辦期限為開工日起14個月內(另詳附加[其他說明]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以本公司訂定之標準契約辦理,本公司標準契約係參酌主管機關契約範本訂定。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特定個別項目:電線電纜、塑膠硬管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依特定中分類項目:水泥及其製品類、金屬製品類、砂石及級配類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本工程係將配電外線及配電管路工程合併發包之綜合工程,本案配電外線工程預算金額(預估) 131,000,000元(含加值型營業稅),配電管路工程預算金額(預估) 60,000,000元(含加值型營業稅),投標廠商應為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專級電器承裝業及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並須於投標時附具該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供本公司審查。
附記:決標後得標廠商應同時具有配電外線及管路工程之履約能力,若有不足者,應於得標後覓妥該不足部分之分包商共同履約,並於開工前將分包契約報備於本公司,如開工後逾二星期仍未辦妥者,本公司得終止契約。本契約配電管路工程分包商應符合下列履約能力資格之一:
1.甲級電器承裝業【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營業項目具承包高低壓電力管路工程業務或營業項目代碼為E599010之配管工程業者】。
2.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含加值型營業稅)、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含加值型營業稅,為其資本額之十倍)。
3.業務項目與配電管路工程性質相同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並持有相關證件以資證明者(含核准其經營與配電管路工程相同性質之組織規程影本)。餘詳契約。
其他:附加說明
1.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2.「物價指數調整要點」中「擇定個別項目指數、中分類項目指數及物價總指數之漲跌幅門檻修訂為2.5%」,請詳參文件:本則附件7。另履約階段時亦應逐月核算物調款,請注意。
3.「品管作業費」自即日起,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訂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之編列標準,改以發包施工費(即直接工程成本)為編列原則,其「直接工程成本」係含工料費用。
4.本採購案不支付廠商預付款。
5.本案提供轄內(全區)一定期間已竣工案件之『配電外線工程附屬材料裝設積點工量及各項附材累計使用量統計表』,請投標廠商依其施工條件及影響因素等,審慎估算於附屬材料報價成本內。
6.本工程例假日、休息日及其他應放假日之施工費用已考量於詳細價目表之施工積點單價內;另由甲方指定之假日施工,按特訂條款第八條付款第十六款規定核計工量,投標廠商應審慎評估成本,並將影響因素預估於報價成本內。
7. 本工程詳細價目表僅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碼規則修正工項名稱(即「項目及說明」)及單位,其材料規範、DCIS(或NDCIS)內建材料及招標文件內所述之材料名稱及單位仍保留沿用,請參閱「詳細價目表各工項對照表」。
8.本採購案開工以書面通知指定日開工,工程預計開工日為114年3月18日。
9.為避免履約爭議,詳細價目表項次B3-59~B3-61項目名稱增修「(含工帶料)」及特定條款附件14第三十二點。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區營業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