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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乙方如欲續約,應於履約期限屆滿之3個月前或實際執行金額逾契約金額80%之當月份,以書面通知甲方,甲方如認為乙方之各項服務績效良好,得同意依據原契約條款及價金,以換文方式辦理續約一年,以一次為限。
續約之效期以續約期限屆滿或實際執行金額已達續約金額,以先到者為準。惟甲方新約尚未簽訂完成時,乙方應依續約之條款及單價續履行至新約簽訂完成止;惟最長以3個月為限,並不得逾續約金額20%。
本案後續擴充上限為採購金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圖說費】新臺幣100元整,請繳(匯)款至臺灣銀行公館分行58111074900068號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帳戶。
履約期限
民國111年1月1日至民國111年12月31日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以本公司訂定之標準契約辦理,本公司標準契約係參酌主管機關契約範本訂定。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
(2)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影本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影本。投標廠商非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者,應提上年度所得稅繳稅證明文件影本。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3)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公司、行號其營業項目有I301資訊服務業或IZ02010打字業者。
附加說明
【圖說費】新臺幣100元整,請繳(匯)款至臺灣銀行公館分行58111074900068號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帳戶。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一、採專人領購者,於領標及投標期限內,持繳(匯)款收據領取至嘉義垂楊路223號領取。
二、採電子領標者,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 下載領取。
三、廠商郵購圖說請附繳(匯)款收據、貼足掛號以上回郵及大型信封(28×39公分)並填妥住址自行估計郵遞時間,由本處代寄。
【說明】:
一、本案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均含加值型營業稅,廠商報價為不含稅,應注意標價金額加5%加值型營業稅不得超過公告預算金額,預算金額新臺幣128萬元整(不含稅),採購金額134萬4,000元整(不含稅)。
二、爭議之申訴地點及聯絡方式:台電廉政熱線:02-23667364,本公司嘉義區營業處政風貪瀆檢舉電話:(05)2256920。承攬商有履約爭議申訴電話:05-2226711;書面申訴地址:嘉義市垂楊路223號,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
三、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或異議時,受理單位同招標機關。
四、投標廠商標價(未含營業稅)超過預算金額(未含營業稅)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五、廠商應檢附之投標文件應包括:標價清單、廠商資格文件(含繳稅證明)、投標廠商聲明書、切結書及其他招標文件規定之證明或文件。
六、廠商以銀行開發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至少至111年1月22日止。
七、請勿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
八、餘詳本案招標文件之規定。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嘉義市調查站(地址:60001嘉義市東區維新路321號;嘉義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27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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