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資料: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否
招標資料: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招標資料: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招標資料: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用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領投開標:截止投標
115/11/12 17:00
領投開標:開標時間
115/11/13 10:00
領投開標:開標地點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業務大樓5樓開標室(雲林縣斗六市明德北路三段39號)
領投開標:是否須繳納押標金:押標金額度
新台幣44,700元
領投開標: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領投開標: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領投開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40雲林縣斗六市明德北路三段39號
其他: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其他: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採用參照工程會範本訂定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制式財物採購契約條款。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履約時間短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繳稅證明。(※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決標方式]:總價決標。 [驗收方式]:依規範驗收。 [決標原則]: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其他]:廠商報價及合約悉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財物採購投標須知及契約條款」之規定辦理。 本處政風組e-mail:d12063@taipower.com.tw電話:05-5339534 *補充說明: (1)以上金額均含稅: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 894,000元;預算金額(不含稅) 894,000元。 (2)開標時間:115年11月13日 上午10時00分。 (3)開(截)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因素(如:天然災害),致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將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截)標時間代之。 (4)投標前請詳實填寫文件及詳閱規範、附加條款、契約條款之規定,如投標時需檢附之資格文件或得標後之後續應提出之報告,以免影響權益。 (5)投標時請檢附「廠商參與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及電子領標憑證書面明細(詳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財物採購投標須知附加條款)。 (6)依奉核定之簽辦,如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報價,則開標當場改為限制性招標。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7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雲林縣調查站-(地址:640雲林縣斗六市鎮南路67號;斗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5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7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fetched_at
2026-11-06T03:27:25+08:00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履約時間短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繳稅證明。(※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