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u435533@taipower.com.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40雲林縣斗六市明德北路三段39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本案採用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制式財物採購契約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繳稅證明。(※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附加說明
1.以上金額為均含稅。
2.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9,000,000元;預算金額(不含稅)9,000,000元。
3.本案履約期限:決標次日起300日曆天內交貨,分三批交貨;每批經通知之後150日曆天內交貨完畢。
4.招標標的之保固期間:電桿牌自驗收合格日起3年內;電桿牌裝設使用材料因品質不良致鏽蝕情形,自驗收合格日起1年內。
5.
押標金繳納注意事項
(1)如以現金或匯款方式辦理押標金,交付款項之帳戶詳【招標及投標文件1.8】,交付款項後將匯款憑證裝入投標文件內,或於開標當天攜帶至開標現場,作為投標文件之一;押標金以滙款入戶方式繳納者,礙於作業流程,未得標之廠商恕本處無法於開標後立即退還,同時退還之電滙手續費由廠商負擔,故建議儘量以銀行本行支/匯票放入投標封方式辦理。
(2)得標廠商之押標金,得自簽約日起轉為履約保證金。
6.其他注意事項:
(1)全份招標文件:詳【招標及投標文件1.9】
(2)全份招標文件詳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財物採購投標須知附加條款第44條規定,投標文件須置於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內,標封之封口應予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派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標封外封請書明案號、投標廠商名稱、地址、連絡電話、投標廠商統一編號,以供識別,建議儘量以本處上傳之招標文件 【(9)綜合封】作為標封封面,以利作業。
7.餘詳本案招標文件之規定。
8.本處政風組e-mail:d12063@taipower.com.tw電話:05-5339534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雲林縣調查站(地址:640雲林縣斗六市鎮南路67號;斗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5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