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60870001 已決標公告

108年甲工區配電外線工程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峰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288,614,312
原始預算
$ 326,000,000
底價金額
$ 325,588,102
決標折數
88.64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機關代碼 3.13.31.13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64 - 電力工程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宋福益
聯絡電話 (04)7256461#6607
機關代碼 3.13.31.13
單位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機關地址 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2段418號
聯絡人 宋福益
聯絡電話 (04)7256461#6607
傳真號碼 (04)7256472
電子郵件信箱 u013262@taipower.com.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 (一)契約交辦總工程款(含加值營業稅)符合本補充規定附註三十一-12:二、(一)、(二)之情形者,甲乙雙方得協議以原契約條件及單價辦理本採購案之擴充,其擴充期間為2.5年,並依原契約等比例調整各項預估數量後協議訂定後續擴充之詳細價目表,擴充金額上限為165,000,000元(含加值型營業稅),惟擴充次數以1次為限。 餘請詳投標須知補充規定第二十條。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8/06/1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8/06/21 17:00
開標時間 108/06/24 09:00
開標地點 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2段418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台幣1250萬元整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2段418號1F警衛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彰化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開工日起2.5年日曆天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標準契約並依個案情形參酌工程會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巨額工程採購之決標原則是否已於招標前提報機關成立之採購審查小組審查
採最低標之理由 依本處採購審查小組第2次會議紀錄決議辦理。
廠商資格摘要 一、國內投標廠商:投標廠商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至少應包括下列經濟部商業司所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為甲專級電器承裝業(E601010)。 外國投標廠商:1.投標廠商應檢附該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並應自行提示業務內容與前述一、(一)所列營業項目之相關性及另應檢附經我國政府核發之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2.廠商投標時,應依前述一、(一)所列營業項目檢附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能源局)許可(或登記)之證明文件或經濟部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 投標廠商應符合以下特定資格條件: 投標廠商應具工程實績及財力證明文件。 餘詳工程採購投標須知補充規定附註七-4。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更正公告】:修正投標須知附表-扣點淘汰退場機制、修正特定條款第九條(附冊第一部分)第六款與第八款、修正標封格式;增訂特定條款附冊第一部分附件1附註(一)、(2)、增訂特定條款附件18重大公共工程開工管制條件廠商應辦事項檢核表。以上更正非為重大變更,不予延長等標期。請投標廠商重新領取招標文件審視,以維權益。 【備註】: 一、以上金額均含稅。 二、本案採分段開標,請將投標文件(包括標單及資格文件等)置入綜合封內。 三、押標金以金融機構票據繳交者,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或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為受款人。 四、押標金有效期: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應自投標時起至開價格標後50日止。 五、投標廠商未依本公司工程採購投標須知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辦理繳納押標金或以其他方式抵繳押標金者,視為未繳納押標金。 六、主辦部門:工務段王學毅04-7256461#8802 七、本採購案開工以書面通知指定日開工,及預計開工日期為108年7月17日。 【報價及決標方式】: 1.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採評分及格最低標。 2.標價超過預算金額(含稅)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決標金額不得逾預算金額(含稅)。 3.標單之總標價,請投標廠商以含稅大寫金額填寫。 【其它】: 1.每一廠商參與開標人數最多為二人,未於比減價前之不在場合格投標廠商,視同放棄優減及比減價之權利;非廠商負責人親自出席開標者須附授權書或公司章與負責人章或副印,始具參加優減及比減價之權利;無授權書之出席代表者如出示公司章與負責人章或副印亦具參加優減及比減價之權利。 2.未克親自前往本處領具押標金者,請填妥「退還押標金切結書」及檢附「回郵信封」,以利押標金之退還手續。 3.本處政風檢舉電話:04-7220834、信箱:彰化郵政第182號信箱、 電子郵箱:d10663@taipower.com.tw。 4.投標廠商若以現金繳押標金等保證金請繳至台電彰化區營業處或 擇下列二帳戶之一交付款項:A‧收款銀行:臺灣銀行(銀行代碼:004)公館分行,收款帳戶:9304-< 採購案號>,帳戶帳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B‧收款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銀行代碼:050)營業部,收款帳戶:8278-< 採購案號>,帳戶帳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註:以現金繳納押標金無法開標當日退回,若投標廠商須於未得標當日領回押標金,建議可採銀行本行支票置於投標封袋內繳納押標金)。 5.得標廠商應辦事項如下:全程依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並督導分包商依規定施作。 6.投標廠商如欲放棄履約期間物價指數調整時,投標時應檢附完成簽章之「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範本」聲明書,否則應依本招標文件所定之物價指數調整要點規定辦理。如廠商提出放棄物價指數調整,行政院如有訂頒物價指數調整措施,亦不適用。 7.新訂之「物價指數調整要點」中「擇訂個別項目指數、中分類項目指數及物價總指數之漲跌幅門檻修訂為2.5%」,履約階段亦應逐月核算物調款,請詳參契約文件:本則附件7。 8.「工程品質管制費」自即日起,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訂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之編列標準,改以發包施工費(及直接工程成本)為編列原則,其「直接工程成本」係含工料費用。 9.依工程採購投標須知附註三十一-12-二-(二):自開工日起屆滿2.5年,交辦總工程款已達本工程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之80%時,經甲乙雙方同意後,依本補充規定附註三十一-12:二十後續擴充規定辦理,否則停止交辦重行發包;反之,自開工日起屆滿2.5年,交辦總工程款未達本工程契約價金之80%時,經雙方同意後契約得展延,惟最長以一年為限,但展延期間工程交辦總工程款估算達本工程契約價金時,經甲乙雙方同意後,依本補充規定附註三十一-12:二十、後續擴充規定辦理,否則停止交辦重行發包(交辦總工程款之百分比以本公司NDCIS交辦總工程金額修正後%為基準)。 10.管路回填材料,依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煤灰量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作業要點」規定,須以本招標文件所附參考配比添加高煤灰量拌合之CLSM作為回填材料,詳特定條款附冊三附件13。 11.本工程例假日、休息日及其他應放假日之施工費用已考量於詳細價目表之施工積點單價內;另由甲方指定之假日施工,按特訂條款第八條付款第十五款規定核計工量,投標廠商應審慎評估成本,並將影響因素預估於報價成本內。 12.本工程詳細價目表僅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碼規則修正工項名稱(即「項目及明」)及單位,其材料規範、DCIS(或NDCIS)內建材料及招標文件內所述之材料名稱及單位仍保留沿用,請參閱「詳細價目表各工項對照表」。 13.本案提供轄內(全區)一定期間已竣工案件之『配電外線工程附屬材料裝設積點工量及各項附材累計使用量統計表』,請投標廠商依其施工條件及影響因素等,審慎估算於架空線路工程附屬材料報價成本內。 14.公告本採購案評選委員名單(陳鴻誠、王孟輝、胡崇頃、郭宗益、廖進聰、黃銘宏、游伯煌、吳昆穎、藍順福)。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8/06/21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3.31.13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宋福益
聯絡電話
(04)7256461#6607
機關代碼
3.13.31.13
單位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機關地址
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2段418號
聯絡人
宋福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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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7256461#6607
傳真號碼
(04)7256472
電子郵件信箱
u013262@taipower.com.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 (一)契約交辦總工程款(含加值營業稅)符合本補充規定附註三十一-12:二、(一)、(二)之情形者,甲乙雙方得協議以原契約條件及單價辦理本採購案之擴充,其擴充期間為2.5年,並依原契約等比例調整各項預估數量後協議訂定後續擴充之詳細價目表,擴充金額上限為165,000,000元(含加值型營業稅),惟擴充次數以1次為限。 餘請詳投標須知補充規定第二十條。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8/06/1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8/06/21 17:00
開標時間
108/06/24 09:00
開標地點
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2段418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台幣1250萬元整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2段418號1F警衛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彰化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開工日起2.5年日曆天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標準契約並依個案情形參酌工程會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巨額工程採購之決標原則是否已於招標前提報機關成立之採購審查小組審查
採最低標之理由
依本處採購審查小組第2次會議紀錄決議辦理。
廠商資格摘要
一、國內投標廠商:投標廠商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至少應包括下列經濟部商業司所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為甲專級電器承裝業(E601010)。 外國投標廠商:1.投標廠商應檢附該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並應自行提示業務內容與前述一、(一)所列營業項目之相關性及另應檢附經我國政府核發之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2.廠商投標時,應依前述一、(一)所列營業項目檢附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能源局)許可(或登記)之證明文件或經濟部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 投標廠商應符合以下特定資格條件: 投標廠商應具工程實績及財力證明文件。 餘詳工程採購投標須知補充規定附註七-4。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更正公告】:修正投標須知附表-扣點淘汰退場機制、修正特定條款第九條(附冊第一部分)第六款與第八款、修正標封格式;增訂特定條款附冊第一部分附件1附註(一)、(2)、增訂特定條款附件18重大公共工程開工管制條件廠商應辦事項檢核表。以上更正非為重大變更,不予延長等標期。請投標廠商重新領取招標文件審視,以維權益。 【備註】: 一、以上金額均含稅。 二、本案採分段開標,請將投標文件(包括標單及資格文件等)置入綜合封內。 三、押標金以金融機構票據繳交者,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或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為受款人。 四、押標金有效期: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應自投標時起至開價格標後50日止。 五、投標廠商未依本公司工程採購投標須知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辦理繳納押標金或以其他方式抵繳押標金者,視為未繳納押標金。 六、主辦部門:工務段王學毅04-7256461#8802 七、本採購案開工以書面通知指定日開工,及預計開工日期為108年7月17日。 【報價及決標方式】: 1.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採評分及格最低標。 2.標價超過預算金額(含稅)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決標金額不得逾預算金額(含稅)。 3.標單之總標價,請投標廠商以含稅大寫金額填寫。 【其它】: 1.每一廠商參與開標人數最多為二人,未於比減價前之不在場合格投標廠商,視同放棄優減及比減價之權利;非廠商負責人親自出席開標者須附授權書或公司章與負責人章或副印,始具參加優減及比減價之權利;無授權書之出席代表者如出示公司章與負責人章或副印亦具參加優減及比減價之權利。 2.未克親自前往本處領具押標金者,請填妥「退還押標金切結書」及檢附「回郵信封」,以利押標金之退還手續。 3.本處政風檢舉電話:04-7220834、信箱:彰化郵政第182號信箱、 電子郵箱:d10663@taipower.com.tw。 4.投標廠商若以現金繳押標金等保證金請繳至台電彰化區營業處或 擇下列二帳戶之一交付款項:A‧收款銀行:臺灣銀行(銀行代碼:004)公館分行,收款帳戶:9304-< 採購案號>,帳戶帳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B‧收款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銀行代碼:050)營業部,收款帳戶:8278-< 採購案號>,帳戶帳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註:以現金繳納押標金無法開標當日退回,若投標廠商須於未得標當日領回押標金,建議可採銀行本行支票置於投標封袋內繳納押標金)。 5.得標廠商應辦事項如下:全程依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並督導分包商依規定施作。 6.投標廠商如欲放棄履約期間物價指數調整時,投標時應檢附完成簽章之「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範本」聲明書,否則應依本招標文件所定之物價指數調整要點規定辦理。如廠商提出放棄物價指數調整,行政院如有訂頒物價指數調整措施,亦不適用。 7.新訂之「物價指數調整要點」中「擇訂個別項目指數、中分類項目指數及物價總指數之漲跌幅門檻修訂為2.5%」,履約階段亦應逐月核算物調款,請詳參契約文件:本則附件7。 8.「工程品質管制費」自即日起,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訂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之編列標準,改以發包施工費(及直接工程成本)為編列原則,其「直接工程成本」係含工料費用。 9.依工程採購投標須知附註三十一-12-二-(二):自開工日起屆滿2.5年,交辦總工程款已達本工程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之80%時,經甲乙雙方同意後,依本補充規定附註三十一-12:二十後續擴充規定辦理,否則停止交辦重行發包;反之,自開工日起屆滿2.5年,交辦總工程款未達本工程契約價金之80%時,經雙方同意後契約得展延,惟最長以一年為限,但展延期間工程交辦總工程款估算達本工程契約價金時,經甲乙雙方同意後,依本補充規定附註三十一-12:二十、後續擴充規定辦理,否則停止交辦重行發包(交辦總工程款之百分比以本公司NDCIS交辦總工程金額修正後%為基準)。 10.管路回填材料,依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煤灰量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作業要點」規定,須以本招標文件所附參考配比添加高煤灰量拌合之CLSM作為回填材料,詳特定條款附冊三附件13。 11.本工程例假日、休息日及其他應放假日之施工費用已考量於詳細價目表之施工積點單價內;另由甲方指定之假日施工,按特訂條款第八條付款第十五款規定核計工量,投標廠商應審慎評估成本,並將影響因素預估於報價成本內。 12.本工程詳細價目表僅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碼規則修正工項名稱(即「項目及明」)及單位,其材料規範、DCIS(或NDCIS)內建材料及招標文件內所述之材料名稱及單位仍保留沿用,請參閱「詳細價目表各工項對照表」。 13.本案提供轄內(全區)一定期間已竣工案件之『配電外線工程附屬材料裝設積點工量及各項附材累計使用量統計表』,請投標廠商依其施工條件及影響因素等,審慎估算於架空線路工程附屬材料報價成本內。 14.公告本採購案評選委員名單(陳鴻誠、王孟輝、胡崇頃、郭宗益、廖進聰、黃銘宏、游伯煌、吳昆穎、藍順福)。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8/06/21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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