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u382972@taipower.com.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8號台灣電力公司彰化區營業處守衛室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標準契約並依個案情形參酌工程會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專或甲或乙或丙( 營業代碼E601010 ) 級電器承裝業。
二、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 ( 營業代碼E603090 ) 。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以上金額均含稅。
二、本案不支付廠商預付款。
三、本案已提供電子領標,請投標廠商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領取。不另提供現場領標(不提供書面文件)。
四、本案採不分段開標,請將投標文件(包括標單及資格文件等)置入綜合封內,於截止投標時間前送達本處守衛室;惟仍建議依招標文件所附之資格封與價格封分封裝置,以利審標作業,如有錯置,不影響其標單合格性。
五、不得參標之規定:詳本公司工程採購投標須知第十五條規定。
六、標單無效之規定:詳本公司工程採購投標須知第十六條規定。
七、本案不提供電子投標,投標廠商應以書面投標。
八、押標金支票抬頭: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或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九、投標廠商未依本公司工程採購投標須知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辦理繳納押標金或以其他方式抵繳押標金者,視為未繳納押標金。
十、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十一、本工程因施工工期短,故不爰用物價指數調整要點調整工程金額,乙方應斟酌此因素估價。
十二、主辦部門:事務課廖家葦04-7256461#6608。
【報價及決標方式】:1.採總價決標(含稅)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標價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者。2.標價超過預算金額(含稅)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決標金額不得逾預算金額(含稅)。
【其它】:
1.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如逢颱風假等不定期假日時順延至次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收件或開標。2.每一廠商參與開標人數最多為二人,未於比減價前之不在場合格投標廠商,視同放棄優減及比減價之權利;非廠商負責人親自出席開標者須附授權書或公司章與負責人章,始具參加優減及比減價之權利;無授權書之出席代表者如出示公司章與負責人章亦具參加優減及比減價之權利。3.未克親自前往本處領具押標金者,請填妥「退還押標金切結書」及檢附「回郵信封」,以利押標金之退還手續。4.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期限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5.本處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必要時得公告之並得延後前述書面答覆及公告日期。6.營利事業登記證已廢止,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以「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取代之,否則所投標的視為無效。7.招標機關政風檢舉電話:04-7220834,信箱:彰化郵政第182號信箱。8.投標廠商若以現金繳押標金等保證金請繳至台電彰化區營業處或擇下列二帳戶之一交付款項:A‧收款銀行:臺灣銀行(銀行代碼:004)公館分行,收款帳戶:9304-< 採購案號>,帳戶帳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B‧收款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銀行代碼:050)營業部,收款帳戶:8278-< 採購案號>,帳戶帳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註:以現金繳納押標金無法開標當日退回,若投標廠商須於未得標當日領回押標金,建議可採銀行本行支票置於投標封袋內繳納押標金)。9.得標廠商應辦事項如下:全程依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並督導分包商依規定施作。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