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64 - 電力工程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電話
(049)2350101#2610/2501
電子郵件信箱
u225019@taipower.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交辦總工程款(含加值型營業稅)符合本補充規定附註三十一-12:二、(一)或(二)情形者,雙方得協議以原契約條件及單價辦理後續擴充,擴充期間為12個月(詳工程採購投標須知補充規定 附註三十一-12三十)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542南投縣草屯鎮太平路一段42號 本處業務大樓4樓開標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42南投縣草屯鎮太平路一段42號總務組事務課
其他: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標準契約並依個案情形參酌工程會訂定之範本。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特定個別項目:電線電纜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依特定中分類項目:金屬製品類/水泥及其製品類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投標廠商僅能以單獨投標方式投標,應符合以下資格條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一)國內廠商資格:
投標廠商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至少應包括下列經濟部商業司所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為甲專級電器承裝業(E601010)。
(二)、外國廠商資格:
1.投標廠商應檢附該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並應自行提示業務內容與前述一、(一)所列營業項目之相關性,另應檢附我國政府核發之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2.廠商投標時,應依前述一、(一)所列營業項目檢附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能源局)許可(或登記)之證明文件或經濟部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一)國內投標廠商:
投標廠商須具有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專級電器承裝業及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並須於投標時附具該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供本公司審查。
(二)外國投標廠商:
投標廠商投標時無須檢附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明,惟應於決標後60日曆天內加入公會(乙方不得據此要求免計或展延工期),如未辦理完成,本公司將以解除契約辦理,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所示。
四、特定資格:詳附加說明5.之特定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國內投標廠商須提出下列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前述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惟本公司如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二)外國投標廠商須自以下兩項信用證明中,自行擇一提出:
1.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2.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其他:附加說明
1.以上採購金額及預算金額均含稅(採購金額不含稅為475,238,095元;預算金額不含稅為為328,571,429元),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2.本案已提供電子領標,請投標廠商至http://web.pcc.gov.tw下載領取,投標文件應檢附領標電子憑據。不另提供現場領標(不提供書面文件)。
3.投標廠商聲明書項次八如勾選「是」,則投標文件需另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詳招標資料附件5)。
4.履約期限:
本工量估算以24個月為交辦期限,惟工程交辦或實際施作數量與用戶申請或配合政府工程需要等因素有關,預估總工程款不易精確,交辦總工程款(含加值型營業稅)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自開工日起未屆滿交辦期限,而工程交辦總工程款估算達本工程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時,則停止交辦重行發包,或經雙方同意後,依本補充規定附註三十一-12:三十、後續擴充規定辦理。
(二)自開工日起至屆滿交辦期限,交辦總工程款已達本工程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時,即停止交辦重行發包,或經雙方同意後,依本補充規定附註三十一-12:三十、後續擴充規定辦理;自開工日起至屆滿交辦期限前,交辦總工程款未達本工程契約價金時,經雙方同意後契約得展延,展延期限最長以一年為限,惟展延期間工程交辦總工程款估算如達本工程契約價金時,即停止交辦重行發包(交辦總工程款之百分比以本公司DCIS交辦總工程金額修正後%為基準)。
(三)交辦總工程款可由工程交辦施工後之結算累計金額與交辦未結算工程累計金額修正值之和推算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
(四)交辦未結算工程累計金額修正值,依據同一工程交辦金額與其結算金額之差異幅度百分比,對交辦未結算工程累計金額予以修正。
(五)年度發包工程停止交辦時,由甲方以書面通知乙方,並告知「停止交辦日期」。
(六) 經雙方同意依約辦理後續擴充者,擴充之前交辦總工程款(含加值型營業稅)之工程結算累計金額不得逾本工程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
5.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廠商須提出資格文件影本,機關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詳招標公告之『廠商資格摘要』:
本案『特定資格』:
投標廠商應符合以下特定資格條件:
於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完成配電外線工程或配電管路及零星外線綜合工程或配電外線及零星管路綜合工程(綜合工程僅計外線工程部分)等之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億3,800萬元,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3億4,500萬元,並應附原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如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等)。
因字數限制,請詳閱招標文件之『工程投標須知補充規定附註七-4』
6.報價及決標方式:採總價決標(含營業稅),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標價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者。
7.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如因故停止上班(颱風、不定期等放假時),各順延至次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收件或開標。
8.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時(受理單位同招標機關),應以書面向本處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9.檢舉機關:檢舉機關:招標機關廉政熱線:(049)2350101#2210傳真電話:(049)2325414;廉政電子信箱:d11863@taipower.com.tw 地址:南投縣草屯鎮太平路一段42號。
10.餘詳本案招標文件之規定。
(因字數限制,請詳閱招標文件之『招標附註事項』)
註:以現金繳納押標金無法開標當日退回,若投標廠商須於未得標當日領回押標金,建議可採銀行本行支票置於投標封袋內繳納押標金。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